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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锚泊需谨慎,走锚很危险!

船舶在等待进港靠泊、抵御恶劣天气、处理应急事件等情况时,常常会选择抛锚,让船舶处于锚泊状态。锚泊期间船舶应该按照《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规定选择合适锚位,认真值守,必要时备车备锚。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锚泊期间的走锚、断链险情多发,处置不得当极易产生碰撞、搁浅、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

今天小编选取几起典型事故案例,提醒船舶锚泊期间务必谨慎再谨慎!
典型锚地水域事故
01
走锚搁浅

2018年4月6日1800时许,上海XX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起重船“D”轮在洋浦港13#锚地锚泊过程中,受强风影响,船舶走锚,锚索断裂,漂至海南恒大海花岛3#岛外侧(19°39′.42N/109°08′.95E),船舶与防波堤碰撞摩擦,导致船底破损,进水搁浅。事故造成“D”轮底部多处破损,直接经济损失约 450 万元,无人员伤亡,未造成海洋污染,属一般事故。

02
碰撞

 2018年1月2日约2330时,长岛县XX轮驳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散货船C轮在上海吴淞口8号锚地起锚驶出锚地过程中,与锚泊的江苏省泰州市长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干货船X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C轮沉没,10名船员死亡。据调查,事故原因与C轮疏忽瞭望,对风流压估计不足、操纵失误,X轮锚泊期间未落实值班要求有关。

03
爆炸

2018年3月11日1212 时左右,舟山市XX能源有限公司 所有的舟山籍油船“X通油”由定海外螺头开航计划给 锚泊船“润X 7”轮进行供油作业,航经舟山长峙岛附近水域(概位:30°58′.1N/122°09′.7E)时机舱发生爆炸后起火。事故造成船舶机舱、生活区、驾驶室受损,船上6人,其中5人获救、1人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锚泊安全提醒

锚地及其附近水域一般为通航密集区。为提醒锚泊船规范锚泊,减少海上安全风险隐患,小编整理了相关法规要求,供需要到威海沿海水域锚泊的船员朋友们参考。


动态报告需真实



根据《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货船、工程船、客船等水路运输船舶在港口、锚地水域锚泊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船位和详细、真实的船舶动态信息,并接受海事值班人员的指令。

注:已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系统报备的船舶,不免除锚地锚泊时的动态报告义务。


值班值守需谨慎



预抵锚地前,应提前熟悉锚地及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谨慎驾驶让清他船,锚泊后严格按照《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规定做好锚泊期间的值班工作,特别注意防范恶劣天气下船舶走锚情况,必要时起锚另择其他合适锚地避风。

值班船员发现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 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并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


安全作业需报备



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在锚地水域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锚地配员需齐全



船舶在锚泊状态时,依然适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如需要在锚地进行船员换班操作,应规范报告船舶配员的动态变化,保证锚泊期间或起锚续航后在船船员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上下船时应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主动拒绝乘坐“三无”船舶,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

法律风险提示

锚泊状态下的船舶行动能力较于在航船舶相对受限,船员在锚泊值班时容易放松警惕,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锚泊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被认定存在过失行为的,也须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 

“水路运输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或者动态信息…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属水路运输船舶的,并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船舶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等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船舶走锚的判断及应急措施

走锚是指在外力作用下离开锚泊位置而持续拖动的现象。锚泊船走锚可能造成搁浅、碰撞等事故,因此,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走锚。

(一)走锚的原因和姿势

锚泊船走锚的根本原因是外力大于锚泊力。具体讲走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包括锚地底质不佳、出链长度不足、外力增大(大风、急流、浮冰等)以及偏荡运动等等。其中重要原因是剧烈的偏荡。

走锚时,锚泊船的船首一般位于偏荡运动轨迹的平衡位置附近,处于风舷角最大,且基本固定不变的姿态。

(二)走锚的判断

预防走锚是安全锚泊的必要条件,但预防措施并一定能完全防止意外走锚。锚泊船走锚之后,防止船舶搁浅、碰撞等事故的关键是发现走锚,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下面介绍一些行之有效的走锚判断方法及应急措施。

1

锚泊时,根据锚地锚泊船的密度、气象水文情况设置雷达和GPS等定位系统的“警戒圈”范围,使之能在锚泊船走锚时发出警报。也可根据与锚地的其他船舶,特别是下风、下游的船舶的相对位置变化来判断是否走锚。

2

仔细观察锚泊船的偏荡运动,如果周期性偏荡运动突然停止,船舶变为一舷受风,锚链处于上风舷侧,且风舷角基本保持不变,则可断定发生了走锚。

3

条件允许时,派人到船头观察锚链的受力情况。偏荡运动中,锚链应周期性地张弛。如发生锚链始终处于绷紧状态或发生间歇性的剧烈抖动,即可判断有走锚可能。

(三)走锚的应急措施


1


单锚泊船一旦发生走锚,切不可松长锚链,因为松长锚链不利于锚的二次抓底。应立即抛出另一舷首锚并使之受力,防止船舶由于走锚距离过大而发生搁浅、碰撞等事故。


2


通知机舱备车、报告船长、悬挂及鸣放“Y”信号,并用“VHF”等通信手段及时报告有关当局和发出航海警告。


3


主机备妥后进行起锚,择地重新抛锚。

来源:威海海事、中国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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