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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系列解读(一)

在安全生产中,船舶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触目惊心,船舶绝大部分时间处于海上航行状态,相比而言更加难以得到外界的救援,更多情况下需要依靠自身力量自救。此种状况下,船舶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尤为关键。固定式灭火系统作为船舶最常见的灭火系统之一,近几年,因固定式灭火系统误操作或缺乏保养引发的事故屡有发生,使得“救命系统”变成了“夺命系统”。

因此,充分了解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消除责任船员“本领恐慌”,提升船员对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从本期推送开始我们将围绕该系统推出多篇系列解读。

考虑到消防系统的重要性,国际海事组织、备忘录组织、主管机关、航运公司、船舶直至船员,所有相关方对该系统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联合开展的2023年CIC检查将以FIRE SAFETY为主题,其初定重点检查内容将涵盖固定式灭火系统。

上一次以FIRE SAFETY为主题的CIC检查可以追溯至2012年,当年的检查问卷涵盖了消防安全的多个方面。东京备忘录提供的2012年CIC检查结果统计显示,在CIC检查期间,有1454艘次船舶因固定式灭火系统被开具了缺陷,有150艘次船舶因CIC相关问题被滞留。

我国针对国内航行船舶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更是常抓不懈,以常态化的重点检查结合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船舶消防安全保持持续性的高度关注。

消防系统的常见类型

COMMON TYPES

灭火设备分为便携式灭火器、固定式灭火系统两大类。按照介质的不同,船舶常用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又分为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其中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包括高压二氧化碳系统、低压二氧化碳系统、蒸汽系统、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等四类。

考虑到不同类型灭火系统的适用性、使用频率等因素,本次系列推送将围绕货船配备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重点针对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开展系列解读。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特点

CHARACTERISTICS

二氧化碳灭火剂在消防领域应用广泛,二氧化碳灭火剂具有价格低廉、毒性低,破坏性小,对环境影响小,符合环保要求,使用方便等优点,船舶上通常采取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来保护机舱、泵舱、货舱等重要舱室场所。二氧化碳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密度为 1.997g/L,是空气密度的1.5倍。高压二氧化碳系统中的灭火剂一般通过加压成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制的耐压钢瓶中,火灾发生后,开启钢瓶阀门,释放储存在钢瓶中的灭火剂,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由于密度比空气大,释放之后迅速下沉至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排除周围空气,降低燃烧物体周围或被防护空间内燃烧所需要的氧气,从而达到灭火作用。同时,高压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容器中释放时,液体汽化成气态,汽化过程中吸收大量环境热量,降低环境温度,抑制火灾蔓延,争取了宝贵的灭火时间和人员逃生时间。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组成

COMPONENTS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一般由二氧化碳气体储存系统与释放系统两大部分组成,主要由储气瓶、启动气瓶、瓶头阀、释放阀、吹通阀、释放控制箱、释放管路、喷嘴、报警单元等部件组成。针对该部分,后续我们将选取相关重点部件进行详细解读。

什么样的货船需要设置该系统

//  国内航行船舶 //

从国内法规中我们提炼出如下对于机炉舱(设有燃油锅炉/燃油装置、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液货泵舱、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等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

1.1000总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的机炉舱和500总吨及以上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的机炉舱需要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

2.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的每一液货泵舱应安装固定式灭火系统;

3.能从货物处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应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

4.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的货物处所,应设置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加以保护,或用能提供等效作用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予以保护。

从法规要求中可以看出,机炉舱和普通货舱是否需要设置灭火系统需要通过船舶总吨来判断,而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液体货物的液货船的液货泵舱、能从货物处所外部某一位置加以密封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都需要设置灭火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机炉舱、货泵舱、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所要求的是固定式灭火系统,并没有要求必须布置成固定式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过由于高压二氧化碳系统的各种优点,大家经常见到的船舶所选配的都是高压二氧化碳系统;而上述提到的货物处所,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之前,要求布置的是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者等效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在海08修改通报中,该项要求进行了调整,明确限定了只能布置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或者等效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另外,根据法规要求,为货船的货物处所设置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是可以进行免除的。货船的货物处所,如果专门用来装运矿砂、煤、谷物、未干透的木材和不燃货物或具有较小失火危险的货物,符合一定条件,可进行货舱灭火系统的免除,并签发货舱免除证书。

//  国际航行船舶 //

梳理国际公约对于机炉舱(设有燃油锅炉/燃油装置、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液货泵舱、车辆处所、滚装处所等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与国内法规的要求对比发现,相关设置配备要求基本一致。但是对于A类机器处所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在SOLAS早期版本中对于A类机器处所是否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也是有吨位限制的。SOLAS1974要求:“1000总吨及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凡设有燃油主、辅锅炉的处所或在设有燃油装置或澄油柜的所内,应设有固定式灭火系统。1000总吨及1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如采用内燃机型机器,不论此项机器用于主推进或用于辅助途,如其总输出功率不少于746千瓦者,应设有固定式灭火系统。”

但SOLAS1981修正案对该项要求进行了调整,SOLAS1981修正案中提到:“设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的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固定式灭火系统。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对于A类机器处所是否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取消了1000总吨的限制条件。

作者:景鹏飞、杨冬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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