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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伤人并非动物园想的那么简单

7月23日下午,有游客一家四口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自驾游,其中两名女子突然先后从车上走下,被躲藏在附近的老虎袭击,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媒体披露的事件脉络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的猛兽区,游客可以自驾经过,但不允许私自下车。公园内有告示,每天有广播,当事游客进入园区前签订过责任书。虽然有种种防范措施,但还是因游客误以为已经出园,贸然下车而发生意外。

据以上所述,单从法律意义上说,似乎动物园管理方没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职责”。但任何关注这一意外的人,难免有“问题好像没那么简单”之感。

不简单的地方在于,野生动物园发生猛兽袭击人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2012年10月27日,游客刘老太与亲属一行人开车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刘老太在逛到华南虎区时下车解手,被蹿出来的老虎撕咬受伤;2014年8月28日下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名巡逻员被老虎咬伤后送至医院,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2015年8月12日,秦皇岛野生动物园内,一女性游客在参观时自行下车,遭到老虎攻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一是野生动物园里的猛兽容易袭击人类;二是游客容易出现失误,尚在园区就自行下车,致意外发生。

同类事件频发,说明现有措施并不足以提供游客充分的安全,动物园管理方完全应根据已发生的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不使几乎相同的意外一次次发生。其实,所谓“相同的意外”本身就是一个词语矛盾,在发生过意外的场合再发生相同事件,实在不应该再称为“意外”。

然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仍只对自驾游游客提供常规安全保护,尤其是,只满足于让游客签订责任协议书,似乎动物园管理方只要在法律上明确尽到了职责,就能把可能的法律责任全部规避。

事情显然不像园方想象得那么简单,因为主管部门责令动物园停业整改的通知已经下达,动物园方面也显然需要承担责任,因为在应该看到疏漏的地方,园方既没有看到,又没有采取弥补措施,导致“相同的意外”再次发生。如此疏忽大意,岂能不承担责任?

今天,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无论个人还是机构行事,都越来越注意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预先采取措施,以避免承担不合预期的法律责任,这大体上没有错。但采取适当措施、合理规避法律责任只是底线,绝不应该成为服务机构关注的全部为给被服务者提供足够的安全和其他正面体验,真正的“善意管理人”完全可以也应该在底线基础上,做出更大的努力,针对消费者可能出现的失误,预先制定技术性防范措施。比如,为野生动物园自驾游项目专门设计一款锁具,确保在园区内,游客不可能自行下车,这在技术上应该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许多时候,问题的解决并不困难,难的是这些问题得到充分重视,而不只是管理方只顾自保。不只企业管理如此,公共事务管理也是这样,其中教训理当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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