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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变侄子,前妻:孩子是你弟弟的!也是你家的

“你的孩子是你弟弟的孩子!”

近日,江西发生了一件十分奇葩的事情。一男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准备进行协议离婚,并将其房产赠与给儿子。可离婚后男子却发现儿子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这就让男子疑心大起,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非亲生”三个大字映入该男子眼帘,一切都已经是那么明了。男子事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之前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

可是更奇葩的还在后面,法庭的调解中,前妻语不惊人死不休“孩子是你弟弟的!也是你们家的亲骨肉!”

法院开庭后,男子质问弟弟,而弟弟也承认了这一切。目前,男子弟弟因为此事也离婚了,还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愿意承担30万元的抚养费及教育费,还向男子前妻承诺不会复婚。

这真是一场当代都市“抓马”大戏,这不就是现代版的“许三观”吗?养了十几年的儿子,发现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换谁都会崩溃吧,哎,真是让人“三观”尽毁啊。弟弟能这么爽快地答应抚养费等事宜,其背后的故事就需要由我们自己去脑补了。

那为什么弟弟需要支付小孩的这些抚养费及学费呢?

申拓小编说:《民法典》明确规定,孩子的亲生父母对所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那么这位男子能要回来自己的房子吗?

首先,男子同意将房子赠与给孩子,是属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

之前男子答应把房子给孩子,是因为他认为这个小孩是他的亲生,但事实并非如此。

换句话说,该男子当时完全是因为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该男子有权撤销。

但因为这套房子是他和妻子婚前的共有财产,所以该男子只能拿到一半的产权。

目前,男子的弟弟的妻子因为得知这件事情后,也随之离婚。而《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的一方,需对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
换而言之,该位弟弟不仅要赔偿哥哥30万,还要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减少一定的比例。这就是其“乱来”的代价!

最后总结一下,钱财方面都还是小事,最主要的是弟弟与男子前妻所做的下流之事,让这一家全都妻离子散,还可能对下一代的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这种事可能不违法犯罪,但是比杀人还更要“诛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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