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
2.商标注册存在风险,任何一个商标代理机构和组织都不能保证所申请注册的商标100%会被成功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最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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