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解除劳动合同的“正确打开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具备解除条件之时,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劳动关系终止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和解除程序,都应当满足法律的规定,否则会构成违法解除,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此,本文专门针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解除程序,以及所需要注意的事项,逐一进行分析、说明和整理。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

“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不同,对应的解除程序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程序也比较简单。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作区分。首先,提出“单方解除”的主体是“用人单位”or“劳动者”;其次,适用“单方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对应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接下来根据提出“单方解除”的不同主体,分别进行说明。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可依法单方“预告解除”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当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时,只需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解除程序: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限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过错的程度(或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即时解除”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①需事先告知的“即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相应的过错(仅限法定情形),劳动者就可以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此种“即时解除”方式,相当于是一种“无期限限定”的“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只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所需履行的法定义务仅仅是“事先告知”,而法律对这种“事先告知”的期限和方式均无特别要求。

解除程序:“事先告知”。

②无需事先告知的“即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为了实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也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无需履行任何义务,但在实务当中,劳动者需要对“特定情形”的存在进行举证。

解除程序:直接解除,无附加条件或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有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其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三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劳动者存在相应的过错(仅限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可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先,用人单位行使此项“解除权”,需履行的义务(解除程序):通知劳动者。

其次,用人单位的此项“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会使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适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只能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无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其次,用人单位行使此项“解除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解除程序):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了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首先,用人单位只能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无经济性裁员”的权利。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优先留用人员”,限定了“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另外,用人单位行使此项“解除权”,应当履行的义务(解除程序):

如果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劳动者的义务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配合办理工作交接。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性的保护,赋予劳动者以单方解除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要预先告知公司,或者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从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具有某些特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代价”

1、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过失性辞退”除外),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

 

2、经济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劳动者可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经济赔偿。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支付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四、建议&总结

(一)建议

1、协议优先,避免纠纷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避免产生劳动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将其作为首选方案。

2、用人单位应当重视日常的管理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否则一旦因此而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注意规范用工,并保留相关重要文件。

 

3、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只有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实现与用人单位和谐相处。

其次,还应当知道如何合法维权,否则不但达不到维权的效果,反而还会得不偿失。

 

4、相互尊重,彼此成就

只有相互尊重才能谋求共同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各尽本分、彼此成就。

(二)总结

有人曾把离职划分为三重境界:

第一重境界:快意恩仇,老死不相往来;

第二重境界:匆匆来去,不带走一丝云彩;

第一重境界:挥泪送别,收获人脉无数。

 

其实,这三重境界适用到企业,又何尝不是如此。虽然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但也并非就需要“老死不相往来”。  

一个人的格局,决定了他的高度;

一个企业的格局,决定了它的未来。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多长?(罗爷法律的回答,15赞)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单方解除合同2种情形和企业单方解除3种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限制
劳动合同法问答(80):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合同到期后是否有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