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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深圳医保”,“一档”、“二档”、“三档”的区别在哪里?

      “社会医疗保险”(简称“医疗保险”或“医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障,即“参保人”可以根据“参保”情况和“就医”情况享受“医保待遇”-----通常称为“报销”。

      “医保”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深圳打拼的你,是否了解“深圳医保”的相关规定呢?

      如何“参保”?

      如何“缴费”?

      如何“报销”?

      “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参保形式有何区别?

       就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全面地了解一下“深圳医保”吧。

一、“深圳医保”概况

      “深圳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规定支付;属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简称“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深圳医保”如何“参保”&“缴费”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将“参保人”划分为“在职人员”、“非在职人员”、“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三种类别,分别就如何“参保”和“缴费”进行归纳和整理,最后以表格的形式予以呈现。

(一)在职人员“参保”&“缴费”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1、“一档”

       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为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缴费比例:8.2%,其中用人单位缴交比例为6.2%(“基本医疗保险”→6%+“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2%),个人缴交比例为2%

2、“二档”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0.8%,其中用人单位缴交比例0.6%(“基本医疗保险”→0.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1%),个人比例为0.2%

3、“三档”

       缴费基数: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0.55%,其中用人单位缴交比例0.45%(“基本医疗保险”→0.4%+“地方补充医疗 保险”→0.05%),个人比例为0.1%

【注意】

       ●2021年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月

       ●根据《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规定,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6个月,免征期间为:“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二)非在职人员“参保”&“缴费”

       如参保人满足“缴费年限”的相关规定,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

       ●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

       ●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如不满足“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15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从2022年5月10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深圳市“灵活就业”的“非深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按原有规定执行)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在深圳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深圳医保”的入账规则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会按比例计入相应的账户,具体规则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如何入账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如何入账

【注意】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

       ●“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四、 如何享受“深圳医保待遇”(或“报销”)

(一)可享受“深圳医保待遇”的条件

       1、可享受“深圳医保待遇”的“就医”&“市内转诊”

       2、可享受“深圳医保待遇”的“市外转诊”

(二)“深圳医保待遇”的具体内容

       1、“一档”参保人“门诊就医”可享受的“深圳医保待遇”

       2、“二档”、“三档”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就医可享受的“深圳医保待遇”

       3、“大病门诊”可享受的“深圳医保待遇”

       4、“住院就医”可享受的“深圳医保待遇”

       ※住院就医“起付线”的规定

       5、“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

       6、“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

五、总结

(一)深圳医保的“一档”、“二档”、“三档”的其他区别

       我们在前面已经从“参保”、“缴费”、“就医”等方面分别进行了对比。其实,“一档”参保人还有两项涉及“个人账户”的权益,是“二档”、“三档”参保人所不具备的(因为“二档”、“三档”参保类型不设“个人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个人账户”的支配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2.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3.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4.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

       ★“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二)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

       信息量比较大,是不是有点犯糊涂?没关系,我们可以稍作休息,先来了解一下自己的参保情况。根据前面我们整理的内容,看下自己属于哪种参保类型?连续参保时间有多长?如果属于“二档”或“三档”,查看一下是否已经绑定了社康中心?因为“二档”、“三档”参保人,“门诊”只有在“选定的社康中心”就医,才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报销”)。因此,一定要确认是否已经绑定了合适的“社康中心”,以方便就医。(注:每月缴费到账前申请绑定或更改绑定,次月生效。缴费到账后申请的视同次月申请)

       参保情况查询方法:在手机上下载“i深圳”APP,登录并进行“实名认证”,然后在首页搜索“社保”,即可查看“社保基本信息”、“社保缴费明细”等详细信息。

(三)避免中断“医保”

1、影响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2、影响“连续参保时间”

       连续参保时间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注意】

       “连续参保时间”会影响“医保待遇”(比如“支付限额”)。

        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断缴时间超过3个月,重新缴纳后,不能合并之前的年限,只能重新开始计算年限。

 3、当出现“职场空白期”时可以考虑“个人参保”

       从2022年5月10日开始,不仅“深户人员”可以自己缴纳“深圳医保”,“非深户灵活就业人员”同样可以自己缴纳“深圳医保”,具体可以参考前面的相关内容。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医保”的整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或有所启发。



向上滑动阅览

【法律规定】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 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其中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11.5%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201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20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6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

  (三)201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

  (四)2017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8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

  (五)2018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4年;

  (六)2019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七)2020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八)2021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九)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十)2023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十一)2024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15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年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计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计入调剂金,其余部分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在本市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其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中尚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凭医生处方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五十九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一)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二)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条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 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按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计算的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参保人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其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六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条 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第七十条 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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