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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计算,如何“预扣预缴”?

       在我国税收体系当中,“个人所得税”并非最大的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例还不足1/10),但其影响面一定是最大的,几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另外,“个人所得税”也是修改最频繁的一个税种,自1980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先后经历了7次修正(在2007年1年当中就有2次)。当然,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每一次的修正都是为了顺应经济和时代的发展,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需求。同时,每一次的修正也都牵动着数以万计人的心。

       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的修正,是历次修正中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不仅提高了“起征点”,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还首次引入“综合所得”这一概念。

       列入“综合所得”范围内的收入,需要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和按年度“汇算清缴”相结合,最终才能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如此一来,不仅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难度,同时在纳税和申报的过程中也需要个人更多的参与。

       为了使大家能够对个人所得税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将按照不同的主题,逐一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说明。

       本文的主题为: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由于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就先以“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知识和常用的专业术语作为铺垫,然后再进入本文的主题。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知识&专业术语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

       根据税法的规定,共有9项“个人所得”,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以“有无住所”和“居住天数”为判定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二者“缴税范围”的区别

       “居民个人”对“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仅需对“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二者“缴税方法”的区别

       “居民个人”取得征税项目①~④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征税项目①~④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注意】

纳税人取得征税项目⑤~⑨项所得,不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构成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 

      ●津贴、补贴有免税的情况,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共分为两步)

       ①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减除费用:5000元/月,即个税免征额;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②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举例说明

       托尼为深圳户籍,于2021年12月入职深圳A公司,每月应发工资25000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为5%,从2022年1月起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没有免税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则 2022年托尼的个税预扣预缴额计算如下:

每月专项扣除额=25000*(8%+2%+0.3%+5%)=3825元

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5000-3825-1000=15175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15175*3%=455元

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2-5000*2-3825*2-1000*2=30350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30350*3%-455=455元

3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3-5000*3-3825*3-1000*3=45525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45525*10%-2520-(455+455)=1122元

4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5000*4-5000*4-3825*4-1000*4=60700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60700*10%-2520-(455+455+1122)=1518元

……

11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5000*11-5000*11-3825*11-1000*11=166925元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 166925*20%-16920-(455+455+1122+1518+1518+1518+1518+1518+1518+2293)

=3035元

12月份: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5000*12-5000*12-3825*12-1000*12=182100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182100*20%-16920-(455+455+1122+1518+1518+1518+1518+1518+1518+2293+3035)=3035

【注意】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三)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具体规定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举例说明

       翠花于2022年8月份毕业,并于当月进入深圳某公司开始工作,公司在发放8月份工资时,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40000元(8个月*5000元/月).

【注意】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上述规定。

(四)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1、具体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年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的“预扣预缴”,虽然内容不多,但是涉及到的计算比较繁杂。因此,要想彻底弄明白,还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减免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用人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等特殊情形下的征税等内容,我们将会在后续文中统一进行说明。



向上滑动阅览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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