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媒体说:“中国的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存在原罪。”
其实,我个人并不认同“企业家存在原罪”的说法。我想,导致企业家背上所谓“原罪”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因立法的滞后性,法制不可能跟得上时代的发展,导致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有一批敢为人先的企业家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前行。
如79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曾让若干企业家失去自由,甚至生命,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废除。
二是立法上过于严苛,或者法律之间本身冲突,与社会实际脱节,造成企业家不得不以身试法。
如97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已经不存在该罪)、“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中该罪名已经废除)等。
三是刑事法网的逐步严密和打击力度的日益加强,让越来越多的行为入罪化。
如“骗取贷款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持有伪造发票罪”等。国家出于各种需要,将许多原来不是犯罪的行为,在刑法修订时规定成犯罪行为,使得对刑法外行的企业家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律,涉嫌犯罪。
四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在竞争中往往容易触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伪造公文、印章罪”、制假售假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罪名。在公司管理中容易出现“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融资时容易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既然现实中存在这么多刑事风险,有些甚至“隐患”已成,那怎么办呢?
结合本人多年刑事风险防范工作实践,现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知法守法,合法经营。
企业家至少应该对本行业容易触犯的罪名要有所了解,行为时要多加注意。
2.重大决策时一定要咨询刑事专业律师,由专业律师审查刑事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不一定对刑事法律熟悉,所以专业的事还是要由专业的人来做。
3.对已经存在的刑事风险“隐患”,不能想当然地自行处置,应当由刑事专业律师去处理,以免造成新的刑事风险。
刑事专业律师会告诉企业家和相关人员如何正确应对调查,如何合法化解刑事风险。
4.不要一错再错。即不要为了掩盖一个错误,而去犯下更大的错误。
袁某,北京某集团董事长,曾是中国最年轻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有“北京的李嘉诚”和“中国股票第一人”之称。2005年1月13日,辽宁省辽阳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死刑。袁家曾经捐出印尼某石油公司价值近500亿元的股份,欲救其一命而不得。
十年后该案谜底揭晓。原来袁某与四川刘某因期货市场上的过节,袁某的马仔刺杀刘某未果。后来该马仔却以此为由多次敲诈袁某兄弟,于是袁某兄弟找人除掉了该马仔而酿成判处袁氏三兄弟死刑的“雇凶杀人案”。刘某则借此机会通过“某大老虎”最终致袁氏三兄弟于死地。
在这个案例中,袁某公司马仔因生意上的过节刺杀刘某,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其后为了掩盖错误,袁家兄弟在被多次敲诈的情况下雇凶杀了该马仔,就是为了掩盖一个错误而犯下了更大的错误。最终被竞争对手利用,导致袁氏三兄弟被重判而均被处以极刑,袁家想花500亿元,也未能买下袁某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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