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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案子少判10年,是怎么做到的?

本周一,我去某法院领取了罗某贩卖毒品案判决书。

《起诉书》指控罗某贩卖毒品(冰毒)43.91克。如果罪名成立,依法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

经过辩护,法院采纳了“罗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改判罗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43.91克,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

经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少判十年的好结果。

那么,这是怎么做到的呢?

一、律师介入得早

本案当事人罗某是2019年10月19日下午被抓获的,其后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

罗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于11月4日即找到我,请求我帮罗某辩护。

因我当时计划以后专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了,所以,对涉毒案件不感兴趣。

不过,本案介绍人是一位老客户,他请我帮这个忙。后来在听完案件介绍后,我又估计这个案子可能是无罪案件。于是,决定接受委托。

当事人一旦被立案侦查后,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就应当立即为其委托刑事专业律师。

千万不要病急乱投医,不要相信“捞人”的骗局。详见我的公众号文章《当事人亲属要远离“捞人”的“司法掮客”》。

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专业律师在听取案情后做出专业的判断。

如果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花钱捞人,不过是让骗子捡了便宜。因为有律师依法辩护即可,不必花冤枉钱。

如果构成犯罪,走“水路”,不但被人骗去了钱财,而且对案件的处理没有什么好处,甚至会起反作用。

从业十七年以来,我发现个别当事人亲属,开始相信关系,花钱去找关系。等到发现关系没有作用时,才回头来找律师。这时,他们连律师费也付不起了。

另外,刑事案件越到后面越难辩护

侦查阶段能够不被逮捕,最好;一旦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想搞不起诉就比较难;一旦起诉到法院,想判无罪就更难;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想改判就难上加难;二审判决有罪,再审想改判就难如登天了。

所以,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二、当事人基本做到了实事求是

接受委托后,我第二天就会见了罗某,罗某坚称在案毒品不是他的,他也没有贩卖毒品。不过,他确实吸食毒品。

在第一次会见时,我向罗某强调了三点:

一是实事求是。

即是什么就是什么,一定要实事求是,既不要有侥幸心理,也不要冤枉自己。

如果有犯罪事实,就要坦白承认,因为真的假不了。坦白、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就要坚持实事求是,不要说假话。否则,以后想纠正是很难的。

当事人如果说了假话,以后想纠正,需要满足以下三点。

首先要讲清楚当初为什么说假话,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然后要讲清楚真相是什么,必须提出证据或者证据线索,以证明其后面所讲的属实。

最后还要看其后面讲述的事实,能否得到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

所以,假话要得到纠正,在实践中是很困难的。假话被纠过来的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

二是就事论事。

即问什么就答什么,没有问的不要乱讲,别扯远了。

跟案件有关的问题,就回答;跟案件没有关系的问题,可以不回答。

有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一般不要向办案人员咨询。

三是一定要仔细看笔录。

不管是公安的办案人员,还是检察的办案人员,只要是做了笔录,一定要仔细看笔录。

如果与你讲的一致,就签字。如果记录的内容与你讲的不一致,你有权修改。如果办案人员不准你修改,你有权拒绝签字。

在实事求是这个问题上,罗某基本做到了,但还有没做到的地方。恰恰在这个点上,一审法院将此作为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一个主要证据。

那就是侦查人员在11月14日提审时,把录像设备一摆,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会同步录音录像。

其后在问话时,罗某承认了在案毒品是他的。后来侦查人员要其在笔录上签字时,其又拒绝签字。

开庭时,罗某解释是侦查人员在开始审讯前,先用提外审恐吓了他,后又用给他烟抽诱惑了他,致使他后来说了假话。

公诉人反问罗某:“在派出所时你都不怕,坚持说毒品不是你的。为何到了看守所审讯室,中间隔着铁栏杆,你反而害怕了呢?”

罗某无言以对。

所以,尽管辩护人对此次审讯提出了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的辩护意见,但法官还是采信了这一视听资料,并作为了定罪的依据。

所以,实事求是很重要,而且要一如既往,不能有半点侥幸心理,不能在事实问题上同办案人员做交易。

三、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

在2019年11月中旬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认为本案可能证据不足,建议检察官仔细审查本案证据,对罗某做出逮捕时一定要慎重。

其后,罗某还是被逮捕了。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退补重报后,我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对罗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结果,检察院还是以贩卖毒品罪起诉了罗某。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开庭时,我又提出了“罗某既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又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第一次开庭后,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

2021年6月22日第二次开庭时,我仍然坚持无罪辩护。因为两次延期审理期间所补查的证据,还是不能证明罗某构成犯罪。

正因为辩护人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才最终取得了少判十年的好结果。

如果辩护人不仔细阅卷,不认真审查证据,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带着对吸毒人员的偏见,一开始就要求当事人认罪认罚,那么,就算从宽处理,当事人能够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就非常好了。

关于认罪认罚,首先要坚持有犯罪事实这个基础。如果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就谈不上认罪认罚的问题。

现在刑事案件数量很多,公诉人非常辛苦。站在公诉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希望每一件案子的嫌疑人都能够认罪认罚,以减轻公诉的工作量。

公诉人的这种心理,可以理解。但辩护人一定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不要轻易用罪与非罪的原则问题与公诉人做交易。

除非公诉人能够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如果能够不起诉,到底是存疑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这倒可以商量。

然后,劝当事人认罪认罚时,一定要争取到对当事人有利的好结果

如果结果不好,为什么要认罪认罚呢?

一旦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如果公诉人建议的量刑过重,虽然不影响辩护人依法辩护,但会制约法官的裁量。因为《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规定,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

在我国,法院要作出一个无罪判决,确实非常难。

比如本案,尽管辩护人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但法院还是打了“和牌”。虽然没有认定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还是认定了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这样做,是想让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过得去,同时也让当事人过得去。

不过,我还是建议当事人上诉。至于是否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作为辩护律师,我已经尽职尽责了。

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只希望办案人员多花点时间在自己的案子上。

可是,对办案人员来说,那是天天遇到的事,案件多、时间紧,平均到每一件案子上的时间确实非常有限。

所以,只要条件许可,当事人一定要聘请刑事专业律师担任辩护人。

因为只有辩护律师才愿意在案子上花时间,并且用自己的工作成果帮助办案人员正确处理案件。

否则,当事人的人生,就被办案人员随随便便处理了。冤不冤,只有自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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