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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中最容易中招的犯罪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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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继续分享第十二个案例: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经理丁某单位行贿案

一、案情简介

丁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起诉意见书》指控,丁某2003年7月至2005底在销售医疗器械的经济往来中,分别多次向高某、徐某和周某行贿16万元,涉嫌行贿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二、辩护意见

丁某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不过其犯罪数额刚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向三人行贿16万元),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达到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但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2.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

3.其单位行贿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

4.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已经全部退回。

三、判决结果

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例评析

丁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刑事拘留一个星期后,律师接受了委托。其后,律师顺利会见了丁某。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为丁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得到检察机关支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案卷材料,听取丁某意见,律师提出了本案系单位犯罪的律师意见。公诉机关虽然同意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但没有采纳相对不起诉的建议。

在审理阶段,律师依法辩护,提出对丁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五、结语和建议

经律师辩护,丁某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良好结果。但本案受贿人之一某医院院长高某受贿10万元人民币,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当时是2006年)。也就是说,丁某的行贿行为害人害己,特别是害人。

这个教训也提醒国家工作人员,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落得个人财两空、身败名裂的下场。

当然,因《刑法》中有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以,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同样不能贪婪,在经济往来中要守住底线。

俗话说:只有走得安全,才能走得远!

在经济活动中,贿赂类犯罪(包括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是非常容易中招的一类罪名。

有人说,如果不给回扣,生意根本就做不成,但给回扣,又可能涉嫌犯罪。

有人说,赚到了钱,不感谢一下贵人,恐怕就没有下次了。但是一感谢,就可能害人害己。

有人说,对方明确索要回扣,不给,生意做不成,给他,又怕有风险,真是左右为难。

作为刑事专业律师,我的建议是:

一是明确你到底要什么,不要什么。

二是你要算笔账,风险值得冒,还是不值得冒。

三是我个人的观点:没有什么比平安更重要,感恩贵人不一定要用钱财,更不能害人害己。所以我选择遵纪守法。

总之,在经济活动中,最容易中招的犯罪类型是贿赂类犯罪。而且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合关系,一方构成行贿,另一方也往往构成受贿。

2000年前后,对受贿罪查得严,对行贿罪一般追究得少些,量刑也宽松些。但十八大以来,对行贿罪也一样要查处,有不少人中了招,不可不警之、戒之。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八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微信号:hzm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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