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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进入《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1条。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场地是许可检查的重要事项、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不同地址生产,其产品的保证措施、工艺的控制方式等均有差异,应当做好各类验证、应当提出相应申请,只有经许可后才能正式投产,不能有投机取巧行为。注册生产许可证、注册批件上的范围和生产地址,必须严格一致。
3、委托生产终止后:注意各类时间,生产许可证、注册批件、委托加工批件、委托协议效期,任何时间都要协调好。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