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8妇女节。
在这个特别的节日,祝广大女性朋友们:
节日快乐!
活出自己,活出精彩。
坚守本心,勇往直前。
不畏艰难,成就非凡!
同时,在这个重大的节日里,小编还是想借助节日,做一个小小的商标普法,那就是:“妇女节”这样的节日词语能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
话不多说,我们先上案例。
经查,确实有公司申请过“妇女节”这个商标:
该商标申报的结果是:驳回。
妇女节的申请记录也就这一条,数据有限制。为了更多的说明问题,小编查询了“春节”的申请记录,有关“春节”的申请记录有35条。
这35条商标申请的结果同样是:驳回。
案例可以告诉我们,纯节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审查结果是不容乐观的。
为什么这类商标会被驳回呢,其实啊,我们很轻易就可以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找到答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 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节日名词是公知公用的词语,并不具有商标显著特征,起不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
这下你就知道这类词语的商标为什么会被商标局驳回了吧,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切记要避开此类词语哦。
最后,再次祝广大女性朋友们,节日快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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