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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紧张,地面一半却仍是“固定车位”,应该取消吗?

朋友家小区是05年建造的位于上海西南中环的普通小区,2010年买的房子。一直没住,2015年才入住。

入住后,物业就告诉他“小区地面已经没有固定车位了,只有临时车位,每天先到先得”,然而,朋友却发现,小区现有地面的所谓“固定车位”,全都是小区开发建成之初遗留下来的,第一波业主先到先得。

这些地面固定车位占整个小区地面车位的50%,只剩下50%是临时机动车位

随着小区车子越来越多,地面50%的临时车位根本不够用,小区停车越来越难了。

小区居民经常发现,当他们无处可停时,这些地面“固定车位”却经常”空着但不让停“,导致他们很多车只能停在小区花坛草坪上。

小区居民很纳闷:”“固定车位”又没有买产权,每个月交的停车费钱和我们一样多。大家都是业主,凭什么他们有固定车位呢?”

那么,小区地面车位究竟应该不应该用来做”固定车位“呢?

一、小区地面车位一般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我们都知道,小区停车位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小区规划建造之时就计划专用作停车使用的停车位,这种车位一般设在小区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内,有产权、使用权车位之分。这种车位,是完全应当固定给产权人、使用权人使用的。

而另一种车位,就是这种数量不小的地面车位,地面车位在小区规划建造之时,并非用来停车,而是用于小区道路通行之用。后由于小区停车位紧张,才改变用途用于停车。那么这种停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就意味着大家都能使用,并非某人特有。

2021年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因此,小区地面车位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车位,作为特点业主的固定车位使用,不仅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地面车位如何从”固定车位“回归”业主共有车位“?

事实上,现有的小区地面固定车位,多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部分小区开发较早,早年在停车问题不紧张的情况下,业主通过向物业有偿购买或者无偿登记的方式,取得了小区地面车位的固定使用权,并以约定俗成的形式长期占有使用。

要解决这一问题,小芝认为,既要尊重历史,又要依靠法律。

应当承认,我国《物权法》实施于2007年,在这之前,并没有业主共有的概念,因此,这部分业主依靠先占取得地面固定车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一个比较保守的办法是,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承认地面固定车位业主的使用权,但是一旦拥有固定车位业主出售房屋后,其所拥有的“固定车位”自动转为“业主共有车位”,供全体业主使用

这样通过若干年的消化,可以逐步消化解决小区“固定车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另外一种比较激进的办法是,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直接修改小区停车规约,将小区所有的地面车位全部划归“业主共有车位”。

这种办法好处是见效快,但是一方面由于有既得利益业主的阻挠,决议很难通过,另一方面容易引发小区邻里纠纷,形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并不推荐。

小芝认为:小区停车难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物业、业委会、居委会三驾马车能否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解决“固定车位”历史遗留问题上,“三驾马车”要负起责任来,摸清小区地面停车位底数,针对小区的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小区停车规约,让小区居民不再为停车问题犯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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