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面车位如何从”固定车位“回归”业主共有车位“?
事实上,现有的小区地面固定车位,多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部分小区开发较早,早年在停车问题不紧张的情况下,业主通过向物业有偿购买或者无偿登记的方式,取得了小区地面车位的固定使用权,并以约定俗成的形式长期占有使用。
要解决这一问题,小芝认为,既要尊重历史,又要依靠法律。
应当承认,我国《物权法》实施于2007年,在这之前,并没有业主共有的概念,因此,这部分业主依靠先占取得地面固定车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一个比较保守的办法是,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承认地面固定车位业主的使用权,但是一旦拥有固定车位业主出售房屋后,其所拥有的“固定车位”自动转为“业主共有车位”,供全体业主使用。
这样通过若干年的消化,可以逐步消化解决小区“固定车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另外一种比较激进的办法是,通过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的形式,直接修改小区停车规约,将小区所有的地面车位全部划归“业主共有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