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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华为宣布将在 2021 年开始收取单台许可费上限 2.5 美元的 5G 专利费?

用别人的专利当然要收费,是合理收费,收多少都应该支持。

高通、诺基亚、爱立信怎么收费大家都说过了,高通靠着收专利费幸运的被我们罚过几十亿,不过没问题,罚就罚专利在手不缺钱。诺基亚目前三大业务中通信设备、专利授权占了大头。现在菊花来收,大家应该没意见吧?!而5G专利也不是说只用在手机上而已!

3GPP R15 完整版本定稿于 2019 年 6 月,部分专利权人公布的5G标准必要专利收费模式与收费标准远早于标准定稿时间。

5G专利重点还要看标准必要专利,这才是不可绕过的大头。IMT-2020(5G)推进组2021年3月发布了《5G+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趋势》报告。报告提到:

5G时代针对移动终端的许可方式并未改变。根据向ETSI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排名前十的专利权人掌握了超过90%的标准必要专利,其中,以华为、中兴、大唐、OPPO、Vivo等为代表的中国企业占据5G标准必要专利披露总数量的37%[1]。产业竞争格局的变化以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复杂性,导致移动通信领域虽然历经数十年的标准必要专利纷争,但许可费额度的高低、全球费率的地域管辖权等仍是诉讼争议的焦点,具体问题包括部分专利权人发布的5G费率与其实际贡献不对等,移动终端企业许可费负担依然较重;NPE[2]主张高费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寻求禁令的趋势将持续;企业面对裁定全球高费率和禁令的风险愈发增大。

所以,在每一代移动网络的制定上各个厂商(不管是手机厂商还是主设备厂家或者其他第三方)都希望自己在网络标准的制定上出一份“力”。而能收多少专利费这就要看各个玩家自己的本事。玩家都想把自己的专利纳入到网络标准中,这就是专利标准化。只有这样你才能“合理”的收取专利费。

标准组织很早就意识到专利纳入标准带来的问题,1959年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前身美国标准联盟(ASA)通过的知识产权政策规定,除非专利权人同意“合理”许可其专利,否则不得将专利纳入标准。

但是这其中对于“合理”许可就关系到费率、禁令等关键问题,但是国际上一般遵循FRAND 原则[3]。当然各专利持有人、各国司法机构对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认知,综合而言,主要从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专利权人的贡献、计算方法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报告中以华为诉美国InterDigital公司专利纠纷案[4]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平”、“合理”的含义的认知:

(1)许可费数额高低应当考虑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利润,许可费不应超过产品所涉行业合理利润的一定比例范围,并应考虑许可费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2)专利权人所作出的贡献是其创新技术,所以专利权人仅能够就其专利权本身而不能因专利被纳入标准而获得额外利益。
(3)许可费数额的高低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数量的多少,要求标准实施者就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支付许可费是不合理的。

报告中以华为诉美国InterDigital公司专利纠纷案[4]Sisvel诉海尔(Haier)案[5]UP诉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6]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歧视”的含义的认知:

(1)如果被许可人的条件相当,则确定他们的许可费率应大致相当。
(2)无歧视许可并不要求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给予所有实施者相同的许可,但需要就许可差异的正当性作出合理解释。
(3)无歧视作为FRAND原则的一部分应统一进行考量,无歧视的许可条件需要具备公平的市场价格,反映专利包的市场价值,所有市场参与者均可获得。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内容主要集中在专利权人的报价如何能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另一方面,“公平、合理、无歧视”也是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谈判行为的要求,即要求谈判双方秉承善意,交换双方的报价及其理由,尽力促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达成,避免恶意利用信息不对称或不正当手段,阻碍、拖延、强迫或威胁签订不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报告还提到,各国的司法机构考虑的也不一样:

华为与康文森案件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综合考虑了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等因素后,作出中国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7]
2020年10月 9 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针对小米发出反禁诉令,责令小米在印度诉讼案件审结之前不得对 InterDigital(简称 IDC)执行武汉中 院的于2020 年9 月23 日通过的禁诉令。
深圳中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明确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时,应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谈判意愿、FRAND原则、纠纷解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因素。

所以,只要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多数国家或者想要使用其专利的人或机构认可,都是合理的,无所谓收多少钱的问题。

参考

  1. ^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截至于2020年10月,从ETSI专利声明数据库中整理获得。

  2. ^NPEs 全称 Non-Practicing Entities,直译为非执业实体或者非实施专利主体,指的是那些拥有专利权 但不具备实体业务的实体。NPEs可分为专利主张实体、大学及研究机构、个人发明者以及非竞争实体四 种类型。

  3. ^FRAND 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的缩写。也有其 他标准组织(如ITU)遵循的是RAND原则(合理、无歧视),两者涵义基本一致。

  4. ^ab华为 InterDigital(IDC)案(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306 号)

  5. ^Sisvel 海尔案(KZR 36/17)

  6. ^UP 华为案(HP-2014-000005)

  7. ^根据(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不得在本院 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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