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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税务政策要点及风险提示

导读: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收优惠力度大,税务管理要求严格,涉税风险事项复杂,本文梳理了与高新技术企业密切相关的涉税政策,梳理了政策当中的关键点以及注意事项,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管理,降低高新企业涉税风险。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1:法定税率不是15%,法定税率为25%,而是减按15%。在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先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算出应纳税额,再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0%计算出为减免的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最后用25%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去用10%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则为最终要交的应纳税额。

注2:纳税申报表填写:a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二行次: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a: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注: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注1: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注2: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注3: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注4: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5:不能把其他人员混同于研发人员以提高研发人员占比。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注1: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注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注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研发费用比例为近三年平均值。

举例:某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但是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8%,-年三年研发费用合计数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3.6%,虽然年比例未达到3%,但仍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需要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审核鉴证报告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时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注: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四、享受优惠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举例:中交二航局最近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年11月18日,则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年度为年,享受的期间为年至年。

注:年为二航局最后一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年应重新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重新认定前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举例:企业高新技术证书年4月到期,在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仍然可以按15%的税率预缴,如果在年年底前重新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年度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照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当年总收入的界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六、高新技术企业10年弥补亏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第一条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注意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参考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

4.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32号)

5.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19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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