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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各税种要点梳理

第一部分:增值税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文)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提示】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的具体情况,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政策提示】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文)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政策提示】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文)

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全文)

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7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全文)

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政策提示】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全文)

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全文)

0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政策提示】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赞助企业按照本公告所附《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执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本公告自2020年4月9日起执行。(全文)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和测试赛企业赞助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提示】本公告附件所列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二)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政策。(全文)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全文)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全文)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全文)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政策提示】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全文)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提示】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全文)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政策提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全文)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政策提示】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文)

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政策提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政策提示】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政策提示】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 全文 )

02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政策提示】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政策提示】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政策提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全文)

第四部分 印花税

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政策提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公告》就印花税 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进行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全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政策提示】 《公告》明确 继续执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本公告 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 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本公告 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全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提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就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第五部分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政策提示】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公告》附件《目录》涵盖了278家企业的1006个车型。《清单》新增3款车辆,分别是绿化喷洒车、洒水车、洗扫车。包括本批《目录》附设的《清单》在内,《清单》共涵盖了69款车辆。(全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政策提示】《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全文)

第六部分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政策提示】《通知》从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提出了15条措施。即: 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挖掘离境 退税政策潜力, 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 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提示】为确保出口退税支持措施落地见效,税务总局制发《公告》,细化明确了八项内容:一是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二是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三是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四是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五是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六是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七是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八是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其中,《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

【政策提示】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全文)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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