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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合理造价承包方式
工程造价承包形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责权、利益和风险的分担,关系到工程承包合同履行的可靠性,对于巩固工程施工招标竞争的成果,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发包市场的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工程招标发包时,如何根据工程特点情况,市场情况,正确、规范地选择工程造价承包形式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国内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有4种:一是固定总价承包,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工期短,技术简单,并由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合同管理简单易行。二是固定分项单价承包,承包单位只承担价格费用的风险,不承担工程量计量差异的风险三是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承包商按中标的各分项工程基本单价、间接费率、利润率固定承包,但合同工期内如发生劳务、材料、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含工程定额的调整变化)可调整相应差价。这种承包方式适用范围较广,承发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客观反映工程承包造价,因而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工程承发包所采用。四是实际成本结算承包,发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承包单位缺乏必要的风险压力和责任约束。
固定总价与固定分项单价这两种承包方式,承包商承担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价格风险。它们仅适用于工程小、工期短或市场价格较平稳情况下的工程造价承包。而按实际成本结算的造价承包方式来源于过去“敞口花钱,实报实销”的投资管理方式,是造成工程承发包市场混乱无序、施工企业缺少生机活力、投资效益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除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之外,应当限制使用这一承包方式。
而使用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这一造价承包方式。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条款中所采用,是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后继发生的价格风险。其合同价格条款中既含有依据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而支付给承包商的“暂定金”和“记日工”;也包括了随市场人工、施工机具、材料价格变化的权威指数,调整工程合同价格的约定。即由发包单位承担上述内容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其中各分项工程的基本单价、利润率、管理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即该部分内容的风险由承包方分担。这种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利益、责任和风险给予明确划分,是符合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故受到国际承发包市场的普遍认同,而被世界银行推荐为合同示范条款。所以这种承包方式应该大力推广。
与此同时,目前的工程定额、价格费用,还是以指令性价格的形式制定颁发的,这与招标竞争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一是施工企业投标时,需按统一定额价格报价,以致难以真正结合企业实力、市场风险以及工程情况进行浮动风险报价。其承包价格也必然缺乏风险承受能力,一旦发生预料之外的任何价格、费用变动,便会难以承受,而不得不要求按实调整;二是工程定额、价格以指令性的计划价格颁发、管理,对施工企业来说,据此调整合同价格也成了理所当然,一旦遇到工程定额修订改版,就会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重新核定合同承包价格。因而,这也是造成许多发包单位把招标承包制看成是一种名义形式的原因之一。
要发展规范的招标承包制,维护承发包双方正当利益,必须实行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改革:应将工程造价、费用的指令性改为指导性、竞争性;政府对工程价格宏观调控要完善,而微观管理要逐步放开;要使承发包双方有更多的自主定价权,强调尊重和维护承发包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不能以政令取代或推翻合同条款。当然,要有一个规范、严密的承包合同,逐步建立起“盈亏自负、风险分担”的工程造价承包模式。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
(1)固定总价合同。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就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计,投标单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项目单价,并可依此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中标后,在月进度款支付中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该单价确定数额,结算中据竣工图结算总价格。这种类型的合同一般约定,当工程量增减到一定幅度(如+-15%)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单价的调整方式。
(2)纯单价合同。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施工图或给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项目一览表,报出相应项目的单价,施工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3)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以单价合同为基础,仅对某种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采用包干办法。其余均要求报出单价,并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除因迫于形势须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风险很大的项目外,一般不适用这种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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