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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部工作指南——读《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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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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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转蓬飘飘
这本书或者也可以叫“清代刑部工作指南”,主要讲清军入关后,到清廷预备立宪前的清代刑部,不包括入关后的盛京刑部——因为职能不一样。
再具体一点,是讲清代刑部的人(官员)和事(政务)。
这本书是北大的优秀博士毕业论文,专业性非常强。非专业人士读起来会觉得吃力。
作为外行人士,我觉得非专业人士打开书可以先跳过绪论,直接看正文,因为绪论看不懂。全是汉字又看不懂,就很容易怀疑人(自)生(己)。
我是先读的绪论,花了两个晚上读了两遍,还是一脸懵逼。然后我把这本书当阅读理解材料来读,一边读一边记笔记、划重点,最后我花了一个月时间读完这本书,用word文档记了2万多字的笔记。
当我把整本书看完,再来读绪论,就觉得非常轻松。


这本书一共五个章节,第一章讲为什么清代刑部在三法司中这么突出,第二章讲清代刑部的基本工作流程,用作者的话说,刑部形成了“政务运作流水线”,第三、四章讲刑部的官员,第五章讲在刑名案件中会跟刑部打交道的其他部门:地方督抚、中央其他单位、政府首脑+国家元首皇帝。
绪论部分的文献综述特别棒,对已有研究成果讲得很到位,对前人研究的不足分析透彻,可以当文献综述模板。附录也很赞,分为附文、附表、附图三部分。
附文有6篇原汁原味的关于6个案子的题本、奏折,有讨薪酿成命案的,有lsp奸杀美少年的,有封疆大吏弃城逃跑的,有知县收钱乱判还让自己弟弟进京喊冤的,都很值得一看。
附表有7个关于刑部机构和堂司官员的表格,这些表格很需要功底和耐心、细心,附图可以看到刑部官员的“画稿”。
作为本书主角,清代刑部肯定是特别的,作者说:如果将清朝刑名系统视作一个横纵坐标轴,居于中央的各衙门组成其横轴,从州县到皇帝这样一条同级集权、上下监督的系统组成其纵轴,横纵坐标轴的交点即是刑部。我觉得这个说法可以说是动态展示了清代刑部的特殊地位。


我的理解,清代刑部的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
①清代刑部是“天下刑名之总汇”,清代一切重要的法律事务都归刑部管,这包括今天我们所说的立法、司法、司法行政等内容。
②清代刑部“部权特重”,通过纵向比较,会发现清代刑部比以往任何朝代的刑部地位都高:
在上层,皇帝看重;在中央,同为三法司的大理寺、都察院在司法方面都是陪衬;在地方,上至督抚下至州县,都忌惮刑部的“部驳议处”。
大理寺、都察院在法律事务方面都被边缘化,更凸显了刑部的重要,而刑部要想保住自己的独特地位,就得用实力说话,所以刑部及其官员越来越专业,他们在法律事务方面的话语权也越来越重,大理寺、都察院越来越像陪衬。这好像形成了一个闭环,也算是一种刑部发展的良性循环。
清代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什么会被边缘化?
一个重要原因是清初满汉之间的博弈。清军入关,清廷录用乐意为新政权效力的明朝官吏,短时间内几乎全盘接受明代的政治制度和行政运作。
但在制度继承过程中,八旗勋贵和前朝汉官之间充满了博弈与摩擦,这种博弈让刑部事权扩张。与之相对的是大理寺、都察院事权的削弱。
大理寺职权在明中期以后被都察院、刑部压缩,入清以后沦为闲散衙门。
都察院在明代很重要,明代有御史巡按制度,巡按御史对地方刑名事务的发言权极大。
清初也短暂设置过“巡按御史”,但很快撤了——这样一个细节其实就是清初满汉博弈的反映:明朝官吏肯定希望照明朝的模板继续设置巡按御史,派出去的巡按御史也都是汉官,而满人对监察系统的作用毫无认识。


书中提到了明清御史的差别:明代御史是七品,多用新科进士或有基层经验的推官知县,要承担巡按的职责,处理大量刑名事务,御史上任前要“试职”,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
清代御史是五品,由翰林院、内阁侍读侍讲学士、六部郎中员外郎升转,御史是清贵之缺,但在升转上无实际好处。
看起来好像明代御史务实,清代御史务虚。清代把御史的品级提上去了,但是不像明朝那样让他们参与具体事务。清代的御史更像是“花瓶”,摆着好看而已。想起书中还提到何刚德说御史只是二等人才,倒也能连得上。
清帝一直把科道权力膨胀、朝廷党争不断视为明亡的重要原因,所以对科道官有一种天然的戒备心理。乾隆甚至因为一御史跟刑部对一刑案有不同处理意见,直接把该御史交部议处,直接导致其他御史噤若寒蝉。
清代刑部这么牛,外部原因是清代的制度设计、皇帝倚重。内部原因是自己努力,刑部逐渐完善机构设置,健全制度体系;刑部官员拼命自己卷、带动别人卷,一个个都成了法律事务专家,涉及法律问题很有话语权。


清代刑部具有制度、专业、政治三方面的优势:
按清代的制度设计,刑部是刑案的主稿衙门,对地方又有“部驳议处”之权。
政治优势就是皇帝偏袒。刑部与其他部门、地方督抚关于一件刑案意见不一致时,皇帝作为裁判往往偏袒刑部。皇帝的偏袒是清代刑部“部权特重”的一个原因。
皇帝为什么偏袒刑部?除了刑部更专业以外,是不是还有“刑部有用”的因素呢?
清代刑部是专业的,也是驯顺的,用作者的话说,它是“皇帝最得心应手的工具”。
表面看起来,清代刑名大权归刑部,没有一个直接由皇帝控制的专门机构来分权——明代还有锦衣卫、东厂这种专门机构来干涉法司断狱定罪,清代君主也没有直接干预司法肆意妄为的事例。
而实际上,这只是因为清代君主控制司法的方式更隐晦,他们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直接控制刑部,把自己的个人意志渗进办案过程中,让刑部办案官员秉承君主的意志办事。


总的来说,清代所有法律事务归刑部管,而刑部听皇帝的。
一个典型案例是雍正朝的年羹尧案,这其实是个政治大案,刑部的作用仅限于配合皇帝完成刑审程序。
另一方面,在皇帝心目中,当法律问题变成政治问题时,个案核拟本身的是非正误就没那么重要了(貌似,这个道理今天仍然适用)。
田文镜办理的刑案,拟处理意见被刑部驳回,雍正就怀疑刑部故意刁难田文镜。他的关注点已经不在案情,而在“朋党”。乾隆对于跟刑部有不同拟处理意见的御史也着重打压。
作者讲述刑部工作时,经常会讲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对刑部工作的一种动态展示。
比如第四章提到刑部官员自己和别人眼中的“刑部官员形象”。刑部官员自己觉得,他们本是学孔孟之道的儒生,但是从事了法律工作,经常要决定别人的生死。在工作中他们也努力贯彻孔孟之道,想让可能会被判死刑的人活,但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他们的努力徒劳无功。
而在其他士大夫们眼中,刑部官员就是“酷吏”,说“凡能治狱者多刻”。
刑部官员甚至被列入“京城最不好打交道的三类官员”之一(另外俩是翰林院、都察院):
第有三种人不易浃洽,余敬而远之。一曰翰林院:敝貂一着,目中无人,是谓自命太高;二曰都察院:风闻言事,假公济私,是谓出言太易;三日刑部秋审处司员:满口例案,剌剌不休,是谓自信太深(陈夔龙《梦蕉亭杂记》)——刑部秋审处是刑部精英聚集地。
对于这种“不同形象”,作者认为原因主要是职责经验立场的不同、刑部官员面对的来自皇帝的压力与其他官员不同。


我感觉其实还是外行与内行的差别,刑部官员作为专业人士,他们断案都有依据,而外行人士,包括大理寺、都察院官员,他们对刑案发表意见,都是“我觉得”应该这么判,按儒家思想,应该这么判。
这种外行和内行的差别,今天依然存在。
作者讲了一个典型案例:道光年间,山西一婆婆与人通奸,被童养媳窥破,婆婆勾结奸夫虐杀儿媳(用铁通条烧烙,残忍杀害)。山西巡抚、刑部的拟处理意见:拟绞监候,照例入于缓决,永远监禁。大理寺的拟处理意见:拟斩监候,秋审入于情实。
山西巡抚和刑部意见一致,觉得虽然这个婆婆很可恶,但是按照法律,只能判个绞监候,让她坐一辈子牢。而大理寺的意见是,这个婆婆应该直接判斩监候,秋审过了就行刑。
刑部和大理寺就此案“签商”,作者梳理了大理寺的5大观点和刑部与之相对的5条反驳,双方各自援引法律、儒家经典、之前的案例作为论据。
作者最后对双方的论点论据予以客观理性的点评。读懂原文、条分缕析、客观点评,这都需要一定的功底,这包括最起码的古文阅读理解能力,还有逻辑思维、儒家经典知识储备、清代法律知识储备和现代法律基础等。
大理寺的观点:
①姑媳相犯不能比于母子(父母故杀子孙,会轻判)。
②双方已不能构成婆媳关系。
③婆婆手段极为凶残,儿媳才14岁,年纪幼小,应该将婆婆从重惩处。
④杀媳灭口为重罪,抑媳同入淫邪为轻罪,应作“两罪并发从重科断”解释。
⑤按律例,母亲通奸,杀子灭口,使其夫绝嗣者入于情实。而姑杀媳不会入于情实,所以婆婆会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建议将婆媳之间的法律关系改为与养子相同,姑殴媳至笃疾即可照义绝办理(这是从影响上来说事)。
大理寺的核心观点就是:婆婆这么做,已经不能再把她当婆婆了,就是故意杀人而且情节严重,应该重判,以儆效尤。
大理寺虽然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提出要从重处罚那位婆婆,但未免有观点先行之弊。而且在此次论战中,充分暴露了自己的外行。多次引用律例错误,被刑部抓住小辫子狠批。


刑部都是专业人士,对律例和相关成案信手拈来,抓大理寺逻辑漏洞也很准,反驳如下:
①大理寺对律例的理解有误,在母杀子女、姑杀子媳的恶性程度相近的情况下,母子、姑媳的名分、法律关系、判决标准是相近的,可以比照。
②婆杀媳,是婆婆不把儿媳当儿媳,但儿媳还得把婆婆当婆婆,所以不能构成义绝。
③此前有不少类似案件,有上谕也有相关条例规定,不能随便“从重惩处”。(嘉庆上谕:“嗣后问刑衙门……不得于律外又称不足蔽辜及从重字样”)。
④大理寺对“二罪并发从重论”理解有误。“二罪并发从重论”是说两条罪各为一事,二罪为并列关系,如一犯奸,一犯盗,这算二罪并发。如果盗罪重于奸罪,就从重以盗论。而此案中,婆婆跟人有一腿,想让儿媳妇跟她一样,因为儿媳妇不同意,所以把她杀了,大理寺列举的两条是有因果关系的,不能算两种罪。
⑤婆杀媳谈不上绝嗣,所以不管是哪种关系(嫡母、继母、养母)的婆婆,都会被定为缓决永远监禁,遇赦不能减等。
另外,刑部认为,大理寺提出的“姑殴媳至笃疾即可照义绝办理”断无可行之处。姑殴媳至笃疾,杖九十,收赎;平人互殴至笃疾,杖一百,流三千里。惩罚是很不一样的,毫无可比性。
最终大理寺认可刑部意见。
今天来看这个案子,我作为外行人士也想支持大理寺。刑部官员确实专业,论战中他们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但未免少了人味。可能他们对这种人命案件已经见多了,又或者他们信奉的是“救生不救死”,总之丝毫看不出他们对于受害者的同情。


我想到另一个案子,湖南一奸夫主谋杀害情妇丈夫,捏造劝架互殴情节,变成过失杀人。
刑部官员从地方官填写的尸格中找出了破绽。最后结果是情妇被判凌迟,奸夫斩立决。主谋是奸夫,动手的也是他,结果却是女的判得比奸夫重。
清代刑部用“部驳议处”的大棒指挥地方官:刑部对地方督抚办的案件有驳改建议之权。对督抚及其所属的各级承审官员,有附带的处分建议权。正如当下,“绩效”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让下级政府听话的有力武器。
不过,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地方刑名系统异化,部驳议处制度崩溃。“就地正法”成为各地应对强盗土匪起事武装的普遍做法,地方直接把人犯处决了,没刑部什么事了。
嘉道年间,地方上积案多、京控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州县办公经费不足——积案多——京控多——钦差审案、增加经费支出。这是社会矛盾突出的因,也是果。
作者还提到了目前清史学界比较热门的“新清史研究”,认为新清史关注满洲人,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清史研究中过分强调汉化、强调清承明制问题的矫正。但新清史研究也不能过度强调满洲人的作用、忽视汉官的作用。


第四章最后,作者通过对比刚毅、赵舒翘、沈家本三位刑部精英的人生轨迹,说明在晚清大变局中,刑部官员也需要与时俱进,顺应潮流。
刚毅、赵舒翘虽然一满一汉,但经历比较相似。二人都是出身寒门,在刑部努力工作,然后从刑部外放,在地方任满后,打破刑部官员仕途的天花板,担任军机大臣,辅佐皇帝执政。在义和团运动后被追责,不得善终。
刚、赵一个以旗人特有的翻译科生员入仕,一个是考中进士分到刑部。他们成为专业的刑部官员,都有平反冤案的经历,刚毅平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尤为著名。他们到了地方,都颇有爱民治吏实绩。
“刑部特有的氛围风气与激励机制,为刚、赵这样的孤寒之士提供了难得的上升通道,也使其对清廷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无比强烈的认同感”。他们享受到了清代这种“体制”的红利,自然觉得它千好万好,二人在晚清成为“顽固派”代表,这或许是其中一个原因。
刚毅入枢后,与荣禄形成激烈竞争。刚毅不遗余力迎合慈禧太后,帮助慈禧太后扼杀戊戌变法,力主“抚团攻洋”。而赵舒翘奉派查验义和团,明知其不可用,不敢违逆上意。另一方面,“慈禧太后为了独揽大权,颇爱任用这类在传统政务领域有所建树,但昧于中外大势、资望又不足以自立的大臣主持军机处。”说到底,刚、赵与慈禧是相互利用,刚、赵最终成为牺牲品。
对于刚、赵整个人生轨迹的展示也让读者充分体会到人的复杂性,他们是专业的技术官僚,是“明镜高悬的青天大老爷”,但也是顽固守旧的循吏,优缺点都很明显。


与刚、赵形成对比的是沈家本。沈家本是清末宪政改革的先驱人物,被称为清末“法律改革第一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沈家本出身比刚、赵高,沈父在刑部工作,沈家近亲属多有思想开明、见多识广的中高级官员。但沈家本发迹晚,他以司官身份在刑部工作了29年,这导致沈家本对清王朝政治体制的认同感不同于刚、赵。
沈家本候补多年当了天津知府,在天津他还处理过教案,他对于歪果仁的看法不像刚、赵那么狭隘。沈家本著《刑案汇览三编》,最后部分为《中外交涉刑案》,他比同时期的业内人士都更重视对中外交涉案件进行经验总结。
总的来说,沈家本的眼光比刚、赵开阔。
沈家本把自己历年代拟的重要案稿编为一集,名为《压线编》,取“每恨年年压金线”之意——这个细节让我感觉沈家本是个很有意思的人,他是懂苦中作乐的。
沈家本顺应时势,光绪间与西律专家伍廷芳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旧律。1906以后的预备立宪时期,清廷官制改革,刑部改为法部,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沈家本为首任大理院正卿。
这本专业性极强的书,我是本着学习的态度来拜读的,在阅读过程中,也有些许疑惑。这些疑惑可能也算是外行与内行的差异吧。
作者说:“清代……行政系统备受皇帝倚重,其中尤以户、刑二部为最,这与钱粮、刑名两项最基本的政府职能相对应。”
我的疑问(并非质疑)是,历来不都是户部、吏部最牛吗?
雍正一再强调用人的重要,说“从古帝王之治天下,皆言理财用人。朕思用人之关系,更在理财之上。果任用得人,又何患财之不理,事之不办乎”,是不是可以说明他很重视吏部呢?
作者说“户、刑二部为最”,那吏部呢?雍正年间的“佟选”“年选”之称,不也是强调隆科多、年羹尧在用人方面的权力吗?
再者,清代刑部的“部权特重”是纵向比较,在清代六部中做横向比较,是不是户部吏部为首呢?
后来我想到另一个角度,钱粮、刑名都属于对外的具体业务,而用人不是。当然,我不是历史专业人士,对于这个问题,都只有外行的看法。
作者在第二章提到,刑部对资历寻常的督抚不客气。举的例子是乾隆年间江西巡抚海成对刑部的驳审并非全盘接受,刑部直接以奏折形式上报乾隆,海成也被迫上奏,乾隆成为偏袒刑部的裁判,传旨申斥海成。而海成是刑部司官外放。
第五章提到,乾隆以后,刑部司官在部任职时间多在十年以上,本部出色司官外放以后,在部里有私人关系,所以刑部在覆核本部外放旧僚所办案件时,难免要手下留情。
我比较八卦,就在想:刑部出身的海成为什么跟刑部闹到需要乾隆裁判的地步呢?是海成原来在部里跟同事没处好关系吗?还是乾隆年间的刑部就是这么不讲情面?还是有别的原因?


在讲述刚毅、赵舒翘的经历时,作者似把义和团导致的战乱责任都推到刚毅、赵舒翘身上,说刚毅力主“抚团攻洋”,“以致酿成巨变,不可收拾”,他们是“将国家导向灭顶之灾的巨奸”,未免有失公允。
今天我们来回望历史,自然会知道义和团成不了事,可是当时的人哪里就能有如此判断?利用义和团也不过是清政府自救的一种尝试,这次尝试失败,刚、赵也不是罪魁祸首。
附文五是关于处理咸丰年间两江总督何桂清的奏折,506页最后一段有一个错别字:“上无以对皇上,下【午】以对百姓”,这个“午”不知道是原文的错别字,还是这本书的错别字。
有几个关于地域的小细节,我觉得挺有意思的:
清代刑部官员中以来自陕西者成就最高,陕派律学以“精核”见长。
太平军兴后,东南半壁烽烟四起,四川大部分地区社会秩序稳定,是清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和军需粮饷供应基地。陈若霖“本籍福建,想必官话也说得不好”。
最后还得提一下本命。雍正帝一以贯之的用人方略:乐于提携锐气正盛的后进,而非使用才力消磨的旧人。
我就属于没才,力气也消磨了的旧人。唉。
作者:转蓬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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