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大概是这样子的,一位74岁的晚期肺癌、膀胱癌患者被家属带到聊城市肿瘤医院肿瘤科就诊,在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效果不佳,主任医师陈大夫向他推荐了“可能对他有效”的印度仿制药卡博替尼。
不过陈大夫并没有直接向患者推销药物,而是建议他和家属去自行寻找购买。
在寻找无果后,患者女儿王玉青再次来到医院请求陈大夫帮忙找药。陈大夫出于好心向王玉青提供了另一位病人的联系方式,让王玉青联系对方代为购买。
虽然服用了一段时间卡博替尼,病人王大爷还是在2018年11月去世了。他的女儿认为陈大夫推荐的卡博替尼是假药,从而导致了王大爷耽误治疗而死亡。
于是王玉青以此为由多次向药监部门投诉,并向山东媒体反映此事。
在山东电视台以“聊城:主任医师竟开假药”为题报道此事后,相关部门介入并认定陈大夫涉嫌销售假药。
梳理了事件以后发现,患者是晚期癌症病人,在多处大医院就诊后认为治疗预后不佳的情况下到聊城市肿瘤医院就诊。
在就诊时患者家属曾隐瞒自己的膀胱癌病史,也就是说患者家属此时就诊的目的已经不再单纯。
很多晚期癌症患者家属都知道,在其他所有手段都没有效果的情况下,靶向药物成了最后的救命稻草。但是昂贵的靶向药物让很多家庭无法承担,他们只能通过寻求较便宜的,但是“口碑不错”的印度仿制药作为替代。而印度仿制药在国内却被认定为假药。
王玉青在向陈大夫求药时已经知道这一点。但是她选择“冒险”购买这类药物给她的父亲服用。
现在争论的焦点是陈大夫是否应该为“向患者推荐未在国内批准上市的印度仿制药”担责。
我认为,陈大夫并不需要担责。
从医生的角度讲,对于苦苦哀求的病人,医生有遵循道德为其提供临终关怀的担当。
对于晚期癌症病人,“预后不佳”是目前医疗水平普遍的认知,即使服用“神药”,最终归宿也是死于癌症。
但考虑到家属的要求和仿制药一定的延缓效果,向其提供仿制药的线索算得上是一种临终关怀行为。
而且在这个案件中,陈大夫只是提供了这一药物的“口碑”和“其他病人的联系方式”。既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长期与利益相关集团保持联系,完全出于“帮助”的目的。
如果确定王大爷服用的卡博替尼是假冒伪劣的真真正正的假药,而且是这个假药导致治疗延误而去世。
那销售假药的药贩,渠道商人才是应该被追责的对象。
王玉青明显知道自己无法追查药物的源头,而揪住陈大夫和医院才是获利的手段。
那抛开对陈大夫的道德情感认同,陈大夫有没有“不当”的地方呢?医生该不该向患者推荐印度仿制药呢?
我认为,可以推荐,但不应该承担这样的风险。
从细节来看,陈大夫没有推销药物,但是却把卡博替尼以建议的形式开到了医嘱上。这是王玉青抓住不放的地方,被她当做了陈大夫过错的依据。
这也许跟医院的管理制度有一定关系,很多医院不愿意使用外来药物,怕承担风险。而开具医嘱也被当做医院管理外来药物的方式,由医生开具的医嘱,表示了医院监控到了这类药物,但药物是外来的,药物品质与医院无关。
事实上也应该如此,医院不是卖药的,不是什么药都有,但是没有药就不用了吗?患者家属有条件找来的好药,该用还是要用,这才是体现以人为本的做法。
但是就是这条医嘱,让陈大夫“脱不了干系”。因为他知道这是“假药”,但是出于对执业规范和医院管理的考虑,以及对以人为本的秉承,他在医嘱上体现了这个药物。
记得多年前,一个印度留学生向我推荐印度仿制药。他说有病人可以介绍给他,而我能够从中获利。
我提醒他,这些药物在中国涉嫌违法,在中国做生意可以,不过请考虑考虑。
我拒绝了他,但是我每次回想起来都会有这样的念头,也许有病人需要,我会告诉他印度有便宜的仿制药。你可以去自己找找,找到了可以告诉更多的人。
是的,印度仿制药不得不让人刮目相看,但是在现行法律下。更多人会选择“洁身自好”,而有些人会“兼济天下”。
这样的人,值得敬佩!
他们不是药神,他们是悬壶济世之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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