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天降苹果砸伤三个月大女婴,家属将高空抛苹果的女孩及父母告上法庭,索赔544万余元,随后涉事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被追加为共同被告。10月10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物业和开发商均认为双方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将择日宣判。
本案肇事者为11岁女童,该如何担责?
我认为:小女孩只有11岁,因此不管这个事件中她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民事责任来看,小女孩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件事本身来看,其行为、后果及因果关系是清晰明了的,不存在太多争议,有疑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该如何认定。”
如果抛开小女孩的年龄,将苹果扔到楼下砸伤路人,从主观上而言,其投向路人的心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本案中,苹果是从阳台的缝隙中掉下去的,而狗盘又恰好在阳台上,因此可以认定这是一种过失。
“而11岁的小女孩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辨识能力是有限的,但即便这样,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是一起意外事件。”小女孩的行为应当属于过失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更何况,小女孩当时一个人在家,所以很难认定小女孩的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所以其监护人不能减轻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小女孩自己有财产,则由其本人的财产进行支付,不足部分,则由其监护人赔偿。而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凡凡父母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从目前的伤情来看,也不得不考虑伤残方面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增加的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也应当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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