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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一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条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 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其中发 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七)具有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 部门)根据本工作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 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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