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视检查
1、总则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是建设监理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全面做好目标控制及管理协调的手段之一。
2、项目总监应在工程施工各重要节点开始之前组织项目有关人员并亲自带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入现场巡查。
3、副总监理工程师每天至少巡查1次,并视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巡查工作。
4、监理工程师及一般监理人员每天至少应巡查2次,并及时记录巡查活动。
5、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在监理规划和各阶段细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6、巡查工作的布置安排应在各阶段及每周监理工作会议上具体落实。
7、巡查结果应做记录分析,一般都应记录在监理日记中,具体问题、意见视情况可以各种监理文件形式向外签发或在各种会议上同工程有关方面商讨。
8、现场巡查应做到综合、全面、高效,首先注重安全,包括自身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其次质量、进度、材料、设备、人员等一起查,要做综合分析;再者应具备整体观念,观察各专业施工之间是否矛盾。
二、定位放线复核验收
1、总则
定位放线是一项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工作,事关施工依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做好水准高程引测、工程定位、轴线施放、沉降观测及高层建筑垂直度偏差等复核验收,并做好复核原始记录及资料归档工作。
2、验收依据
2.1 规划图纸
2.2 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资料;
2.3 测绘部门提供的水准高程点资料和原始基准点、基准线资料。
2.4 有关测量的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
2.5 经审核批准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6 《监理规划》及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3、仪器设备、测量人员及测量技术要求
3.1 复核测量的仪器必须经技监局或其指定单位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2 一般情况下项目监理部所用仪器应比施工承包商使用的精度高一等级;
3.3 经纬仪:多层建筑应是6秒级以上,高层建筑应是2秒级以上并带弯管,需要时应配测距仪,水准仪应是S6级以上;塔尺、钢尺均应符合规范要求的精度;
3.4 各类仪器均须落实专人使用保管,按要求定期保养并保证使用时完好;
3.5 复核测量必须由经过培训掌握这门技术的人员进行,大型工程及特殊或重要工程的主控功网、界桩定位、工程引测、试桩、锚桩定位、基坑围护体系总体定位,基础地板放线,±0.00层轴线、阶段性轴线及垂直复核验收,阶段性应由项目总监委派专业测量人员进行;
3.6 实地测量应尽量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条件,应避开雨雪及高温严寒天气。
4、定位放线复核验收程序
4.1 施工承包商实测完成后应提出正式书面测量复核单请监理验收;
4.2 监理工程师根据申请的范围及内容进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应同时做好记录,随即完成成果整理;
4.3 复核结果符合规范要求则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否则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重新施测和申请,直至符合结果符合规范要求;
4.4 工程定位、高层引测、阶段性竖向传递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后由项目总监把关,其它复核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
4.5 放线定位验收记录为重要监理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归档。
5、定位放线复核验收工作内容及技术要点
5.1 主控网、界桩定位
a) 规划红线(或界桩)复测。确定工程的定位起始点;
b) 建筑物的定位(灰线)检查,以便规划局验收;
c) 建筑物的主轴线检查:
· 按建筑的要求施工队必须放出不少于相互垂直的二根主轴线(一般规划几何图形)或特殊部位的相关轴线。精度要求:二相邻的轴线间距差不超过1厘米。多根轴线的间距差不超过√n×O.7厘米(n为相比较的轴线数)
· 按计基施工要求,建筑长度超过50米,施工队必须放出不少于相互垂直的三根轴线,轴线间长度差可以允许放宽至√n×1.O厘米(n为轴线)
· ±0.00标高检查,误差为11厘米(不允许负公差)
5.2 试桩、锚桩定位
试桩(或兼工程桩)、锚桩的桩位定位,除检查桩位定位外,必须检查浮筒的定位进度要求小于1/10D.D为桩基孔径;打入桩除定位检查外(进度一般控制在5厘米外)还要旁观其垂直度。二接桩以上者必须用仪器在相互垂直的二个方向上检查桩身入土垂直度和控制打入深度(桩顶标高);工程桩,除特殊非规则图形外,一般不进行定位检查(由工地自检)。
5.3 围护开挖施工
a) 检查围护、支撑、立柱的平面位置和标高(按业主要求定位);
b) 桩基施工完毕,施工承包商必须放出所有轴线,检查所有轴线。相邻轴线的间距必须控制在l厘米以内,并且不允许误差以一种符号出现,建筑物边界轴之间间距差控制在1/5000相对精度(轴线夹角精度等同);
c) 检查±O.00,检查基础底标高(开挖深度)精度控制在-1厘米(不允许正公差):
d) 基础施工完毕,投影建筑物地下室的轴线,精度同1.5.1。
5.4 上部结构
a) 检查施工队的轴线恢复工作,精度同1.5.1;
b) 检查内控点(或外控点)的几何关系,精度同1.5.1
c) 结构每上升五层,复测内控点(或外控点)的几何关系,精度是平面0.5厘米,角度精度是端点距离偏差的l/5000,并检查垂直度、精度为1/3000H;
d) 转换内控点必须由监理同步复核后才能定点。下述工作视工程进展要求而定:
· 结构升高、楼层平面标高的复测;
· 电梯井的垂直度、内径平整度和电梯口的标高;
· 外墙的平整度、外墙的垂直度;
· 玻璃幕墙安装的有关工种,周边长,标高等;
· 结构施工中变形观测;
· 钢结构中的地脚螺栓位置(平面、标高);
· 钢柱头的轴线位置和垂直度。
6、监理测量报表名称
6.1 构、建筑物工程复核成果表(HNYJ/C—04—01)
6.2 构、建筑物轴线复核成果表(HNYJ/C—04—02)
6.3 构、建筑物内(外)控制点复核成果表(HNYJ/C—04—033)
6.4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成果表(HNYJ/C—04—04)
6.5 构、建筑物垂直度复核成果表(HNYJ/C—04—05)
6.6 电梯井垂直度复核成果表(HNYJ/C—04—06)
6.7 构、建筑物工程复核记录表(HNYJ/C—04—07)
6.8 构、建筑物轴线复核记录表(HNYJ/C—04—08)
6.9 构、建筑物内(外)控制点复核记录表(HNYJ/C—04—09)
6.10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记录表(HNYJ/C—04—10)
6.11 构、建筑物垂直度复核记录表(HNYJ/C—04—11)
6.12 电梯井垂直复核记录表(HNYJ/C—04—12)
构、建筑物工程复核成果表(A1)
构、建筑物工程复核成果表(A2)
构、建筑物内(外)控制点复核成果表(A3)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成果表(A4)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成果表(A5)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成果表(A6)
构、建筑物工程复核记录表(B1)
构、建筑物工程复核记录表(B2)
构、建筑物内(外)控制点复核成果表(B3)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记录表(B4)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成果表(B5)
构、建筑物楼层层面标高复核成果表(B6)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总则
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建筑工程在承包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复验,根据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要求
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承包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2.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2.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2.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 验收的划分。
3.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的,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3.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4、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4.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承包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业主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4.4 业主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4.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3.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质量验收
5.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查合格;
b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定。
5.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附录3进行;
·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4进行;
·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5进行;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附录6进行。
5.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送行验收;
· 经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行原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能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严禁验收。
6、附录
附录1: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2:室 外 工 程 划 分
附录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承包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检员等进行验收,并按下表记录
附录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下表记录
附录5:XXXX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有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下表记录。
附录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注:1、本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见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2、本表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应与附录5、附录7—9的表配合使用。
附录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附录8: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附录9: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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