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陶东海
时间:2022.09.12
本文是《光在玻璃内传播为什么会降速?》第四篇,是对第三篇中光线穿行在平面玻璃和三棱镜的光路图,行迹为何如此,作进一步的定性分析。因暗能量性质(密度、运动速度等)还是未知数,无法定量计算。
第一个问题:玻璃内真有各色光线的交叉点?
从平面玻璃折射现象——白光入射、白光出射,很难想到玻璃内会有光线交叉这一情况。加上很多的实验都是用单色光在做,单色光是不会有交叉点的。只有三棱镜在自然光环境下,整个棱镜柱面对着阳光,才能发现三棱镜的尖角处在色散,而同一折射面的其它部位是白光折射,不能色散。自然光从三棱镜的同一个柱面以同一角度入射,棱镜折射出两种类型的折射光线。这说明什么?在棱镜折射面的不同部位,光线走了不同的拐弯方式和不同类型的路径行为。
逆着色散光路径,很容易想到,色散光是从棱镜内的一焦点射出的,其它部位的白光是没有焦点的。这就推定出棱镜内尖角处有各色光的焦点,当然,从几何学上这很容易得出这是一个虚焦点。问题是,为何此处有虚焦点,其它部位没有?这就引出了折射面不同部位出现有焦点和无焦点的问题。光线在棱镜内是否有交叉的问题,就这样被理出来了。
第二个问题,光线经过介质面的折射,是拐角折弯还是弧线转弯问题。
从教科书到科普,都在用拐角折弯,大家都觉得光这样折弯没什么不妥,单光子拐角折弯不难,但要大量光子组成的光线拐角折弯是很难做到的。光线作为粒子流,它没有这样拐弯的物质前提和物理基础。光线依法线镜面反射,这与常识认同还较一致:玻璃表面电子若整齐排列,能将入射光子镜面反弹。但射进玻璃和射出玻璃的光线要进行拐角折弯,就不合常理了。玻璃内不可能有排列整齐的、正好斜着面对准入射光的电子阵列来反弹光子。
光波理论,很是牵强地、更是玄幻地用光波相干增强和相干减弱的方式,来控制光线的折射方向,波在什么地方应增强,在什么地方须消减,都在人为的、视需要来选定的,这种撮合的解释让人觉得太别扭和随性,其路径演算过程采用了赋光予智能的手段,从而让整个演算露怯而不真实。
既然光是波粒二象的,粒子性也必须要有个合理的解释才行,否则,这二象性就成了二不像了。但要以粒子性来解释光子的折射行为,又特别的难。作为粒子,光子没有碰撞介质粒子后能整齐反弹、拐角折射的物质基础;若靠电子的吸收再释放来解释拐角折射现象,也是牵强的;既然找不到光粒子是拐角折射的理由,那只能是另一种转弯方式——弧线转弯了。
第三个问题,什么机制让光子弧线转弯?
滚石下山和小孩滑滑梯,路径都是弧线的,那是支撑物物型和地心引力的共同作用下,决定出来的路径。光子要走弧线,也要有决定路径的因素。光子不带电,电磁场不能控制光子转弯;光子没有可观测质量,引力对它无用;光子撞光子,穿身而过互不影响;光子撞实物粒子,要么被吸收后乱释放,要么按角度反弹;目前,理论上能使光走弧线的,只有相对论的时空弯曲,除此之外别无它法。但小小的玻璃块能产生时空弯曲这么大的相对论效应?即使有这样的效应,为什么只发生在玻璃上的光线入射点和折射点?按质量多少来理论的话,介质内部更有机会让光线弯曲吧?所以,相对论的测地线一说在这里不适用。没招了,暗能量成了光线转弯的最后的救命稻草了。
第四个问题,暗能量真的存在吗?
暗能量不与我们发生电磁作用,无法直接测量它的存在和测定它的性质。在2017年,有媒体报道,eBOSS国际合作组星系成团性工作组联合组长、中科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赵公博说:“合作组通过观测距离我们68亿年到105亿年之间宇宙深处类星体的空间分布发现了显著的重子声波振荡信号,这是人类首次利用宇宙深处的类星体成团性进行的重子声波振荡测量,并在超新星、宇宙微波背景辐射观测之后。获得了暗能量存在的又一独立证据,这也再次证实了宇宙在加速膨胀。”
此报道的一个重点是,暗能量与能量界的相互作用,是以动力学方式的膨胀做功来显现的。即暗能量与能量界虽没有电磁相互作用,但有以碰撞、推压、膨胀、推动等方式与能量界相互影响着。
暗能量既是能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它也遵守着能量的量子化机制,是以不连续的、一份一份的形式存在的。与光子一样,是粒子态的存在。至此,暗能量粒子与光子高速相遇,是以对撞后相互弹开为双方交互方式,就有了依据。弹性对撞,除了要进行动能交换外,自旋能的交流,也是动力学上允许的。
有了这么多人的天文观测结果,暗能量的存在就不是一个没有根据的假设了。同时,极速动态的暗能量密度梯度分布,也是可因物随型而存在的,光子在暗能量密度梯度里走弧线,就成为必然的自然行为。正因是弹性碰撞,介质内暗能量来回折返后密度会增高、介质浅表层因热辐射光子的流出挤压使存在其中的暗能量呈梯度分布状态,及小孔“衍射”、双缝“干涉”、测地线等这些光线的转弯现象,都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的乱推定。
光子成束、光速形成、光速恒定、光速能降、光线转弯等等光现象,都是暗能量粒子与光子以动力学方式互动后,光子的被动行为。能量与暗能量相互缠绕,双方的行为方式互为因果,区别在于一个可见,一个不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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