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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房公积金的财政监督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也是实现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如何切实履职,实现有效监督?本文特在此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探讨。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总计47个条款中有10个条款15处规定了财政部门的职能职责,并涵盖在全部七章中;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总则》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在此,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财政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明确了财政监督的原则、对象和范围,其监督客体既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又包括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呢?它是指财政机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涉及财务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察、督管、检查活动,它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施财政分配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住房公积金秩序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有利于《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增强监督客体——管理中心和建制单位的自我约束力,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行业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有利于促进和谐公积金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形式

根据《条例》规定和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保证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工作规范、高效。从工作实践和创新来看,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督、独立监督、联合监督,监督的方法主要表现为审议、审批、审核和处分处罚。但按《条例》规定,财政监督主要是一种从属性、配合性、参与性的监督。因此,明确监督的定位有利做好当前的监督工作,同时也为今后修订《条例》,调整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出了迫切要求。

1、参与集中监督。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必须有财政部门派人参加。参加的目的就是代表财政部门,站在财政专业角度,参与管委会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批活动;参与管委会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调整、制度创新的决策活动;会同当地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管理中心负责人工作述职并参与评议。即通过进行现场审查,现场监督,充分发表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最终形成决策。之后,还要监督决策的落实和执行,以确保财政监督贯穿于住房公积金决策执行全过程。

2、实施独立监督,财政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委托贷款、费用开支、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等管理工作进行独立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要由重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全程监督,由突击性监督检查为主转变为常效监督,把有效监督贯穿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连续过程。这样使日常性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寓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涵盖于资金运动的全过程,有利于解决苗头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的矛盾,纠正倾向性的错误,抑制全方位漫延后果,减少或避免发生性质严重、手段隐蔽、情节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检查发现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真正起到监督的预见性、防范性和补救性,发挥独立监督的优势。

3、开展联合监督。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相关部门围绕挤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和造假、欺诈、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开展专项联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业务精熟、政策精准的优势,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如2008年在全国开展的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财政部门积极参与建设部牵头组织的专项治理,会同其他5个部门,对管理工作中的4个重点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整治,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三、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的重点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10个条款15处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能职责,都贯穿和体现了财政的监督检查职权,充分说明了财政监督的重要性。然而,时至今日,一些财政部门的监督基本局限在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审核这一块,由此或多或少造成了顾此失彼,监督缺位。其实就财政监督住房公积金来讲,一方面财政要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监督,另一方面,又要依法监督相关单位严格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同时,对监督中发现的与现行管理制度和机制不相适应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完善、修改和调整意见,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始终科学规范化。

1、要监督依法建制的严肃性。按《条例》规定,每一个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广覆盖单位多,依法建制难度大,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身积极建制外,财政部门应按《条例》规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对与财政部门关系密切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等在核定收支后,要将其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充分考虑和纳入经费预算、费用列支、成本支出、财税征管等财政业务考核中,对拒绝逃避建制的,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其相关经费,临时性停办其相关业务手续,并配合建设部门做出相应处罚,切实维护执行《条例》的严肃性。

2、要监督缴交配套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是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个人缴纳部分,另一部分为单位等额配套部分。为防止出现过大的差异,变相形成分配不公,其缴交按规定实行“限高保低”,即个人和单位最低缴存额为职工工资的5%,最高为12%或者最高不超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在实施中,存在少数停缴和超额缴纳的两类情况,前者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后者是变相发福利,引发社会分配不公,为此,财政要配合建设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切实纠正缴交不足和超标缴交,避免政策执行走样变形。同时,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补尽补。

3、要监督资金使用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指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购买国债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如果失去严格监督,就会造成风险和损失。如提取中存在伪造证件及资料,以离退休、家庭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终止劳动关系等方式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中同样存在以虚假资格、虚假合同、虚假备案登记卡、无抵押物、伪造结婚证、勾结中介公司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国债中则出现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或违规从事回购和委托理财、违规质押抵押和进入二级市场购买等。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管理中心严格执行政策,及时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从源头抑制腐败的滋生,确保公积金安全有序运行。此外,对一些机构调整不到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更要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出现行政干预引发违法违规案件。

4、要监督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无规矩不成方圆。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特别是电算化管理下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增值收益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报告、财务分析都要依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才能确保会计信息准确,财务活动规范,管理卓有成效。对违反制度、无视规章的行为要及时给予处分处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高压网”。一要督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相关制度,对为适应新形势所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探索,要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完善调整意见,并最终形成规范,切实保护好实践创新的积极性;二是要监督内部控制到位,切实规范内部授权及帐户开立和使用,严格资金流出,做到防范风险,堵塞漏洞,确保安全;三是要督查业务办理的透明度,做到流程合理,政策透明,程序严密,公平公正;四是要督查会计基础工作,要检查是否按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操作,是否做到了日清月结,是否在会计科目、对帐单、印章印鉴、票据、会计凭证、账薄以及会计档案等方面做到了依规办事,有章可循。

5、监督年度事项运行的计划性。住房公积金年度事项主要包括①归集、使用计划;②年度管理费用;③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④增值收益分配使用;⑤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等。财政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编制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同时要积极参与管委会组织的集中审批归集、使用计划督查计划执行情况,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全年管理费用预算,财政部门应按省定的略高于事业单位费用标准核定批复和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的有利于公积金长远发展的创新举措(如提取事业发展资金改善自身办公场地、对个贷户给于贴息减息等等),要给于及时审批和规范。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应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管委会审议;管理中心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定期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议,再向社会公布,确保其合理性、合规性。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报送的增值收益分配使用方案,财政部门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监督,确保管理中心按规定比例和要求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以保证增值收益得以规范分配使用。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年度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效应。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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