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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 明确14项入刑标准
映象网
  昨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

  背景

  新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对接

  省高院刑一庭审判长常晖说,我国1997年《刑法》就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对“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罪名修改了,但关于环境污染刑案的司法解释仍停留在2006年的老规定,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两高”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制定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实现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对接。

  现实

  环境污染案件办理有“三难”

  常晖说,因为污染环境案件办理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问题,虽然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但进入审判程序的非常少,这让公众认为,环保始终得不到真正重视。

  为解决司法鉴定难,司法解释规定,环保部门在平常的大气、水体、土地等监测过程中取得的数据,比如关于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只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这样,以后会方便行政部门执法、公安机关查处犯罪。

  新规: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需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记者 赵强)

  作者:赵强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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