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4日进入一家服饰公司,2008年3月25日辞职,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大家都没有签)平时一天要工作十三,十四个小时,一个星期只有一个晚上不加班,一个月休息一天,从没给过加班费,我和其他几个同事就是因为上班时间太长而辞职的,我们是7月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能够追回加班工资吗?
我5月上班在某企业但是没有合同上班期间中午晚上加班时间不给工资请问我应给怎么写起诉工资是否能要回
公交车春节加班给不给钱
北京志恒健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假日是3倍加班工资,还是3倍工资?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时,要支付3倍工资,然而,有许多公司在发放国家法定假日的加班费时,仅支付2倍的工资,理由是:
我们国家的工资通常是按工作日发放的,即工作日是有工资的,而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平时加班,或双休日加班,都是在没有工资的时候加班,按国家规定支付1.5倍或2倍工资,但国家的法定假日时,是带薪休息,本身就发放了工资,如果当天加班,按国家规定是发3倍工资,由于已经有了当天的1倍工资,公司只再发2倍工资就可以了,合起来就是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年假补偿也是同理。
那么,这种解释合理吗?
答案是不合理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原文是这样写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这句字面上理解,上面的说法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查阅各省市关于工资支付的条例就会发现,这里300%工资是指加班工资。
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相关规定为:“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省市的工资支付规定也类似,不是明确为“加班工资”,就是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说法相同,同时根据一些相关的法院判例,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计算均为日工资的300%。
之前在一家外包公司上班,外派至另个公司,加班有餐补。在这家公司加班有餐补补贴,目前已经离职,请问我是否可以找签约公司追讨未发的餐补?
我12年1月10号就公司的,期间有个春节一月份做了10天左右,5月3号离职,六月4号去拿工资他按一天32块的标准给我结算的,可是4月本来就有两个法定假日在再上公司本来就是单休,我4月是做满整月的,试用期我没签合同
劳动法20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资最低标准,试用期工资是90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1140,还有82条说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签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那按以上标准,我可以让他从3月份开始按最低标准的2倍结算(因为我们试用期的工资是900不满最低标准)每周六按加班工资结算给我嘛,还有我的社保应该怎么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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