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2-27 11:39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王磊 冯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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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博雪津:健步迈向中国啤酒领导品牌法律风险:中小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彩色隐形眼镜 美丽背后有隐患记者调查:查询个人信息不须密码举国同心 勇抗雪灾我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去年5月,我公司为另一家电子公司提供了担保。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欠款,法院遂冻结了我公司银行账户上的25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请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我公司被冻结的财产?能直接划走给对方作为支付款吗?
读者:郑磊
郑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因此在冻结期满后,如果法院对冻结的财产未再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冻结的账户将自动解封;如果在冻结期限内,对方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直接从账户上划转款项。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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