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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 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海关总署:用人失察造成严重后果 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4-06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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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好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近日海关总署党组制发《海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海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改进和完善海关竞争性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隶属海关关长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四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把选人用人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海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海关实际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如,在责任追究情形方面,规定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明确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前述规定作出处理;在责任追究启动、实施方面,规定党组(党委)及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海关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直属海关关长、直属单位缉私局局长、党组纪检组组长(党委纪委书记),应当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的海关厅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易地交流任职。转任或者调任的干部,调出单位应协调调入单位在干部任职文件公布后一个月内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关于改进和完善海关竞争性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党组(党委)要履行好领导和把关责任,确保竞争性选拔范围规模合理、程序步骤科学,考察把关严格,切实防止简单化、随意性,绝不允许借改革之名行谋私之实、把竞争性选拔作为个别人谋求职务晋升的“绿色通道”。强调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对竞争性选拔工作的全程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竞争性选拔工作风清气正。

  《关于加强隶属海关关长队伍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隶属海关关长岗位上来。(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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