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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蛮子:法官对领导干预说“不”有多少底气

苗蛮子:法官对领导干预说“不”有多少底气

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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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背后是权大于法的体制性问题。

作者:苗蛮子

广东省高院近日下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首批试点法院将实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其中规定,法院院长、庭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者变相干预合议庭审理案件,行使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领导私下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可不理会”。

无疑,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并由此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以此来看广东此轮司法改革,无疑符合司法改革大方向。

不过,据此而说主审法官可对领导干预案件说“不”,可能过于盲目乐观。显而易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关键在于打破过去司法权力运行的“行政化”、“地方化”状况,这是主审法官负责制能够有效运作的前提。在人财物受制于人的体制下,面对领导私下干预案件,主审法官可能有心“不理会”,但却可能没这胆量而不得不“悄悄理会”。

司法不相对独立,行政干预就不会绝迹。当然,这种“干预”,更多时候不是赤裸裸直接干预,而是隐形干预。比如,领导通过找院长、庭长,通过他们干预,或者庭长只对审判人员说该案的某方当事人是某领导的小舅子。这时候,司法人员记录什么?记录庭长跟我说被告是某领导的小舅子?那也“太不懂事”了吧。况且这也没有达到相关规定的干预标准。另外,即便记录在案,也还要干预案件的领导干部签字。如果不签字,一个单方记录显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再说,某领导直接干预了,达到了规定的干预标准,司法人员是否一定敢记录在案呢?很显然,能够干预的都是有权的领导,基层法官的前途都捏在人家手里,又有多少底气敢向对方叫板?尽管相关规定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但在权力依然过大的环境下,权力的报复往往能够不留痕迹地得以实施。比如,领导通过打招呼,把不听话的主审法官调到偏远地区法院,无疑也算是一种惩罚。

毋庸讳言,主审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玻璃门”。以目前实施的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来看,虽然跨区划的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不受制于地方,省以下地方行政部门难以直接对其施加影响,但也存在诸多隐忧。比如,这一项制度会否无限扩大省级法院的权力,进而加剧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如果省级法院掌握了财权、人事权、荣誉分配权等多种权力,又是否会使下级法院成为它的一个业务庭?

一言以蔽之,领导干预司法的问题,背后是权大于法的体制性问题。只有建立刚性且能操作的制度,将权力关进笼子,才能杜绝权力干预案件的状况。这一方面亟须对现有的司法改革制度再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需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予以刚性约束,廓清权力的界限,弱化权力的含金量。否则,法官可能仍是权力随意使唤的“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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