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先生问:我和妻子已结婚三年半,婚后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觉过不下去了,于是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庭审理后对我俩进行了调解,说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准离婚,要我们再过过看。我想,感情破裂是一个有弹性的理解,法官是外人,怎么清楚我家里的具体情况,凭什么认为我们感情还未破裂?■解答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费桔章
人民法院一般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该法条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是有标准、有法律依据的。
柴先生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判决后夫妻感情生活仍难以弥合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后就同样事由再次提起诉讼,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
h记者茹玉整理参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