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贪污受贿犯罪该怎样量刑

贪污受贿犯罪该怎样量刑

政府网站 2016-01-13 10:44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8月29日获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正案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确定了“数额+情节”二元并重的全新量刑标准,不再确定贪污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而是以概括性的数额以及相应的犯罪情节来确定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刑罚体系中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作出了极为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此种修订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客观需求,新标准的适用有利于协调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的冲突、有利于体现个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说该量刑标准必将对今后贪污受贿案件的侦办和审理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这种概括的标准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如果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则,很有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基于此,笔者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前,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提出,贪污受贿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笔者认为如果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的话,虽然可以体现个罪的差异,但同时也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很有可能导致量刑失衡、量刑不统一,从而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借鉴我国对挪用公款罪等量刑标准确定的方式,笔者认为贪污受贿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应由“两高”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确定相对统一的规则

如果出台的司法解释只是将现行的具体金额进行调整,换成一个新的数字或者对犯罪情节作出过死的列举,则违背了此次修订的初衷。所以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只是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规则,再由该规则指引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具体来说,一方面,由司法解释确定一个判定情节轻重的规则,对何为“较重情节”、何为“严重情节”、何为“特别严重情节”作出概括性的评判标准,同时在评判标准内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由司法解释规定一个确定数额的规则,再授权省级司法机关依据该规则同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明确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具体数额标准的确定

现有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都赞同数额的确定要考虑到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能够比较典型反映上述因素,所以笔者认为可以以每一省份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上一年度的CPI指数来确定贪污受贿罪的入刑标准,然后再按照入刑标准的相应倍数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些标准应由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向社会公布并向“两高”备案。但是这种确定数额的标准会在各省之间产生差异,从而会导致规则适用的省际冲突问题,如何解决这种问题还有待在司法实践中继续研究。

□ 唐 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规范适用】理论与实务专家聚焦最新贪贿司法解释
2015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
刑法规定贪污多少钱构成犯罪
贪腐罪量刑平衡,法官准备好了吗? | 律师说刑九
受贿30万判3年法学专家解读刑(九)实施后法院'试水'
【规范适用】陈兴良教授阐释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