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来源:新文化报 日期:2005-12-24 0:54:27 热线:0431-96618(24小时)
页面功能 〖
纠错 〗〖
访问论坛 〗〖Size:
大中小〗〖
打印 Print 〗〖
关闭 Close 〗
[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本报讯(记者 刘丹)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长春市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负责人应熟练使用应急广播
歌(舞)厅、影(剧)院、会展馆(场)、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市)场、洗浴场所、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制定安全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求援预案,配备应急求援人员;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系统,掌握应急求援预案;经营场所容纳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大型活动要制定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当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举办单位为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检测、检验结果应当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学校幼儿园内严禁从事危及安全的经营活动
严禁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禁止在学校及幼儿园内从事危及校园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护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将危房作为教学和生活设施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