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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认定时间,劳动者可以雇员受害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来看,确认工伤仅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服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赋予人民法院有确认工伤的职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依法理,“公法”授权是不能比照“私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许可原则来处理,即不能以现行法律没有禁止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工伤为由就认为人民法院具有确认工伤的职权。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系行政前置程序,但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工伤,会变相剥夺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即以司法权替代行政权,显然不合适。但对工伤事故以一般人损害赔偿进行处理,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从维护弱者权利和法律正义角度考虑,对劳动者而言,也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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