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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行业准入及业务合规之法律分析


很多人都说,未来十年是教育培训行业的黄金十年。但这个行业一直被低估,最近一两年的行业整体融资额度、并购标的金额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我认为这主要是受教育本身的特点所影响,基于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教育行业的社会性特别明显,因此法律政策对这个行业的监管有它的特殊性。特别在我们国家,教育曾一律姓“公”,到现在改革既希望市场化但又不敢步子太大,导致监管当局对教育培训行业的准入问题一直态度暧昧。

 

《教育法》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一规定沿用了20年,直至去年12月才被修订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关于私人、民营机构进入教育行业的,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民促法》)。根据《民促法》的规定,教育行业准入的基本门槛是获取“办学牌照”,具体而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须向县区级的教育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须向县区级人社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

 

受《民促法》约束规定的民办机构,均是非营利性机构,应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不归工商部门登记管理。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民促法》第6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凌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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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民促法》所说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然而,国务院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私人资本进入教育培训行业,以公司形式运营,到底是否合规或者说如何才能合规?这个问题在现有法律体制下并没有非常清晰明确的答案。

 

对此,我根据教育行业各项业务的特征进行分析,尝试进一步解读法律政策的背景,并在咨询有关政府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1.并非教育培训的所有业务都受准入限制

 

教育培训行业有许多子产业,以我看,并非所有业务都受准入限制的约束。首先是咨询管理培训业务,它以提供企业管理类专项培训,并以导入咨询的方式设置的业务模式,不属于民促法所规定的受教育部门管理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文化教育培训,也不属于归口人社部门管理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所以应排除在《民促法》的管理体系外,而且其他法律法规目前也未见对其进行准入规定。因此我认为,开展咨询管理培训业务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无需申领有关许可牌照。

 

其次,早教业务是否受《民促法》约束,这一点存在争议。早期教育,一般理解应属于学前教育的一部分,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下称《民促法释义》)一书中,也将“早期教育”归为学前教育。但实践中,教育部门几乎不接受早教机构的办学许可申领,认为其对“学前教育”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和托儿所,而托儿所与早期教育机构又存在区别,所以早教机构不归其管辖。

 

2.以公司形式运作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要出现“学校”、“学院”等字样

 

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虽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其开展业务的依据,但我们认为营利性机构与公益性机构最好应能让社会公众简单识别。识别的最好方式即机构名称字样,前者最好以“培训公司”为宜,不要出现“学校”、“学院”字样。

 

这一观点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得到体现,如《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带有“学校”、“学院”等字样。依我理解,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学校、学院给人以公益机构的感觉,因此为了避免误导公众,营利性培训机构应去学校化和学院化,并尽量不以学校、学院的名义宣传招生。

 

3.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培训机构暂无需申领牌照

 

根据《民促法》的规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至今仍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因此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培训机构暂无申领牌照准入的法律约束。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学科培训”等等项目均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的事项,也不属于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由此可见,现在许多教育培训公司的经营范围为:“XX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者“XX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意味着需要后置审批获得经营许可方可经营,因为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申领牌照的要求,如此在经营范围列示仅是为今后要明确的监管预留接口。

 

另外特别注意是,根据《民促法释义》,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即要开办民办大中小学,只能依据《民促法》开办民办学校,而不能以营利性的公司方式运作。

 

4.不能超出经营范围经营

 

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培训机构,不能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即经营范围只有管理咨询,却提供技能培训,或经营范围没有管理咨询的,却提供管理咨询培训服务。超出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将会面临工商部门的处罚。

 

5.公司+培训学校/学院的模式

 

实践中,许多培训机构采取两层架构,即公司不直接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而是提供品牌、技术支持和投资管理服务,而在公司下设培训学校、学院或培训中心,由下属的这些学校、学院、中心去教育、人社部门申领《办学许可证》。我认为,这种操作方式和运作模式是最稳妥的做法,但同时也会增加一定的运营成本和税务负担。

 

如前文所分析,如果直接在工商部门注册营利性的公司直接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已经合规,为何如此多机构要费周折去下设培训学校呢。因为下设的非营利性质培训学校,可以从政府中获得经费扶持和奖励。因此,如何设计教育培训机构的运营模式,需要综合考虑合规成本和扶持奖励的平衡。

 

声明:


1、本文系“创投法律顾问”梁灯律师原创。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任职机构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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