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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调整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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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事件​      8月9日,“荆门一中学教师被指街头猥亵女子”的话题冲上热搜。从网传视频看到,一名女子疑似醉酒趴在桌上,一名身穿条纹上衣的男子屡次将这名女子抱起,后有多次猥亵的动作,这期间,一名身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也上前来帮忙。      市委市政府随后责令对该事件展开调查。通报的调查结果是:涉事教师郑某某、李某某邀约其认识的社会女子一同宵夜。三人就餐结束后,郑某某试图搀扶该女子搭乘出租车,期间多次发生肢体接触不雅行为。后公安机关对三名当事人进行调查,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鉴于涉事教师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有损教师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给予免除职务,停岗的处理,并责令配合调查,将对涉事人不当行为严查快处。
网上视频里清清楚楚的不雅行为,但为什么公安机关未按刑事案件介入而是教育局调查处理,公众场所涉嫌强制猥亵,被害人谅解或否认了,难道就没事了?
释法要点
@案件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刑事案件进入诉讼须进行立案,案件来源是启动刑事案件调查程序的入口环节。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经过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环节。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统称为受案立案,是惩治违法犯罪的初始及必经环节,是整个案件的入口环节。
刑事案件受害人及第三人均可启动刑事立案,法律规定有三种形式:报案、举报、控告。【报案,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被害人或第三人)发现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司法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第三人)将其发现的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报告的行为】。
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审查犯罪事实并主动立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收刑事立案的形式:(1)群众或受害人报案,控告,举报等(2)犯罪嫌疑人自首(3)上级工作指令(4)其它公安机关移转,如其它公安机关在侦查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有涉案线索的(5)其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移送;(6)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该案虽没有被害人及第三人进行报案、控告及举报,但在网络传播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若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可依职权进行立案。
@被害人不追究是否可以撤案?
若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不能依照被害人的“撤案申请”撤销案件的。公诉案件的犯罪行为不光是对被害人私法权益的侵害,更侵害了公法权益,国家必须通过刑罚机制使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恢复,发挥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
司法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的权力。“权力”不同于“权利”,不能放弃,也不能因任何人的意志受到影响,即使是被害人,或者是报案人、举报人,是不能撤案而影响侦查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的。但这有一个前提是已经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如果还没正式立案,公安机关审查的重点则是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不是所有社会危害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求在证据上要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要有机统一。只有主观犯意,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即使存在危害行为,但缺乏主观故意,也不构成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因此,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的。
强制猥亵罪,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客观行为上,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该事件中,虽然出现在视频中的行为可能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行为条件:有貌似猥亵的行为;有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形。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当事者存在猥亵他人的主观故意。据通报内容显示,当事者“试图搀扶该女子搭乘出租车,期间多次发生肢体接触不雅行为”,可以看出,当事者是拒不认可有猥亵他人的主观故意的。主客观不能够有机统一,故追究犯罪的可能性较小。
结  语
“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是英国著名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哈特的观点。法律与道德的分水岭在道德的底线或边缘,当突破道德底线或者道德红线的时候,就是不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责任追究。
当事人对女性“揩油”的行为,即属于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亦未能遵守,而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特殊职业群体,其“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要求显然要高于普通公民。该案中其行为虽未得到刑法的惩罚,但已经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
再完美无缺的法律亦无法扼制人类精神上道德上的缺憾。
刑法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应该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直接手段,尽可能采取在适用范围内的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这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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