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今日释法:律师买通快递员销毁证据,涉嫌犯罪吗?
任何人都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特别是法律工作者。
事件背景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件。昆明一律师为了阻止其代理的被告销售的红酒被检测出问题,买通快递员,指使快递员在运送快递到鉴定机构的路上毁灭送检证物,快递员财迷心窍,用石头将红酒瓶砸碎。最终,由于双方争议标的中唯一一瓶完整的红酒被被告一方毁灭,法院根据证据规则,推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红酒的钱款,并给原告10倍赔偿;对律师认定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处以5万元罚款。
该律师涉嫌犯罪吗?网络上有观点认为,该律师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法院为什么不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呢?
评析:
笔者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对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本案的情节分析,依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诸多争议,法院最终进行了司法处罚而未移交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恰当的,理由如下:
1、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主体存在争议
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本罪的“当事人”是否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当事人”应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这种认定仅仅是刑法理论上的认定,在实施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本罪的“当事人”的范围,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无明文规定就不为犯罪,不能够进行扩大或者推定解释。故本罪的“当事人”一般应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法学界著名学者张明楷认为应将“当事人”解释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为宜,他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帮助被告毁灭被告持有的对原告有利的证据的,应当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       也就是说,毁灭证据的行为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那是毋庸置疑应当定罪的。而民事诉讼中,定罪依据的条文不明确,存在争议。
2、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帮助毁灭证据罪不同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定罪情形是只要发生行为,不要求情节严重的后果。
首先,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有多种认为,包括多次进行帮助的;毁灭重要证据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的;造成错案的等等。但因无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必然产生争议。
其次,《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依据中按照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的要件是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也就是要使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形成了错误的判决,才应当定罪。结合本案来看,该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没有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最终没有影响到实际的裁判结果,故尚未发生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3、司法惩罚的决定书是适当的
最终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来进行处罚,应当是适当的。
结语:
律师首先应该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用自身的言行来维护法律信仰,要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在执业过程中不碰红线、不触底线应成为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张明楷: 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信码|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包庇罪、伪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国律师太幼稚,306条是个坑?
注意!最高法院公报:民间借贷当事人指示他人作伪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