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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梯次递进入罪标准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2013年“两高一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做了全面完善。

新的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执行了13年的“醉驾一律入罪”进行了修正,虽然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一定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把酒精含量调整为150以下的,不按照犯罪处理,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
新的司法解释,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
一、单纯的醉酒程度(血液酒精含量):在未造成损害后果、未有其他特定情节的醉驾行为入刑定罪处罚标准:
1、80~150(毫克/100毫升)——可不予立案。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
2、150~180(毫克/100毫升)——定罪,可适用缓刑
3、1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造成交通事故情形下:【“血液酒精含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节”】
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定罪从重处理。

2、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三、特定情形下(特定地点、驾驶特定车辆):【“血液酒精含量+特定地点、驾驶特定车辆的情节”】
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特定车辆【▲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2、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特定地点▲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上述两种情形定罪从重处理。
四、特定情节的行为:【“血液酒精含量+特定情节的行为】
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特定情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定罪从重处理。
2、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特定情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五、有抗拒查获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抗拒查获的行为】
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抗拒查获行为情节【▲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定罪从重处理。
2、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抗拒查获行为情节【▲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六、从宽处理情节:
“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从宽情节”的模式:
从宽情节有:▲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的;▲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七、不作为犯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1、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下+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
2.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上+助人急救的情形、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上+短距离驾驶(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4.血液酒精含量150以上+紧急避险(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
以上情形——不按照犯罪处理,
结语: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形成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对于实践中不同的情形进行了全盘考虑,利用梯次递进的不同治理手段和标准,使得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能够更科学的相互衔接,确保治理醉驾更严、更实,司法资源的投入更加有效。
2、规定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在实际执法中的模糊地带得以明晰,避免形成处罚漏洞,也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让当事人更能体会到公平公正。
(作者: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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