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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
欺诈、惩罚性赔偿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消费欺诈引起的纠纷最有可能产生比较大争议,主要就是因为这些行为会涉及惩罚性赔偿。

一、消费欺诈的定义
1、消费欺诈
是存在于消费领域的欺诈行为。指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最广为人知的规定就是“退一赔三”的规定,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2、维权主体必须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此处规定的“生活消费”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1)「生活消费」的定义
生活消费是为了与生产经营相区分。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
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 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2)生活消费主要与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区分。消费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二是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根本区别。
如何理解是否是生活消费,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去鉴别,第一,看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用于自己或者家庭使用,还是为了转售获利或者其他目的;第二,看所购买的商品的性能是否是用于满足生活消费。
二、消费欺诈的司法认定标准
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
1、民法调整
1)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对欺诈有一个大范围的定义,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明确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以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为前提,同时更强调“双重”因果关系。
2)《民法典》的规定中,构成民法上的“欺诈”需要满足四要件:其一,须发生在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其二,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对相对人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其三,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其三,因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遭受到实际损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五条进行“欺诈”的认定。

退一赔三毕竟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有条件限制,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认定欺诈的关键在于故意告知对方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的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具体表现在以下情形:
1)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对欺诈中的虚假宣传作出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消费欺诈中高发的一种表现形式。
2)关于商品或服务、销售方式的欺诈
对于“欺诈”的主观故意,属于主观的内心活动,认定时,是无法判断主观的内在心理的,必须从客观的外在行为角度来进行判断, 所以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中,是通过转化为外在行为的诸多情形予以展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第6条、第13条详细列举了应予行政处罚的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行为,欺诈的内容具体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等次、数量、功能、品牌、产地等诸多方面。欺诈性陈述不限于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不实信息,更包括通过现场宣传、媒体广告等途径发布关于商品的不实信息。此种类型列举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欺诈”的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

即: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3)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详细列举了价格欺诈的情形:

4)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违法性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以订立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是以整个交易而非交易的某一方面为欺诈的内容。
5)沉默欺诈:是指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欺诈一般发生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确立了“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构成欺诈”的推定认定路径,

判断经营者构成沉默欺诈与否的核心问题在于:经营者隐瞒标的物瑕疵违反告知义务,这些不同类型或不同程度的错误是否会对意思表示产生决定性影响。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以“影响根本缔约目的”界定核心范围。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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