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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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