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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译注集注-讼(二)

【原文】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今注】永,恒常、长久。所,其。事,讼事。不可长:初六失位,以柔弱争讼于下不可长久。辨明:辨别清楚。

【今译】初六:不为争讼之事纠缠不休,少有口舌是非,最终得吉。

不久将陷于争端之中;虽然会受到一些非难和指责,但终久将获得吉祥。

做事不能坚持长久,出了小过错,而结果吉利。

《象传》说:“不长久陷入争讼之事”,争讼之事不可长久。虽“少有责难”,但自会辩解明白。

“不久陷于争端之中”,说明与人争端决不可长久,决不可互不让步,相持不下;虽然“受到一些非难指责”,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可以明辨是非。

【周易正义】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注]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四召而应,见犯乃讼。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了讼必辩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终吉”。正义曰:“不永所事”者,永,长也,不可长久为斗讼之事,以“讼不可终”也。“小有言,终吉”者,言“终吉”者,言初六应于九四。然九四刚阳,先来非理犯己,初六阴柔,见犯乃讼,虽不能不讼,是不获己而讼也,故“小有言”;以处讼之始,不为讼先,故“终吉”。注“处讼之始”至“必辩明也”。正义曰:“处讼之始”者,始入讼境,言讼事尚微,故云“处讼之始”也。“不为讼先”者,言己是阴柔,待唱乃和,故云“不为讼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疏]正义曰:“讼不可长”者,释“不永所事”,以讼不可长,故不长此斗争之事。“其辩明”者,释“小有言”,以讼必辩析分明。四虽初时犯己,己能辩讼,道理分明,故初时“小有言”也。

【子夏注】柔非勇于讼也,上迫而至讼。讼初有言,辨明而通,其志不长,其讼得于终吉之道也。讼之长,凶之咎也。其吉于初已乎。

【集解】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虞翻曰:永,长也。坤为事,初失位,而为讼始,故“不永所事”也。小有言,谓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旧德,震象半见,故“小有言”。初变得正,故“终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卢氏曰:初欲应四,而二据之。蹔争,事不至永。虽有小讼,讼必辩明,故“终吉”。

【朱熹注】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原文】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今注】克,胜。逋,逃、躲避。邑,古城市。眚sheng,目疾生翳yi,此引申为灾难、妖祥。窜,逃窜。自下讼上:九二与九五争讼。下,九二。上,指九五。掇duo:本指用手拾物,一本作“惙chuo”。有训掇为止者,也有训为忧者。九二居坎中,坎为“加忧”,通观上下文义,以“忧”解。

【今译】九二:没有在争讼中取胜,返回后要逃避。其邑人三百户无灾害。

打官司失利,走为上策,赶快逃回来,跑到只有三百户人家的小国中,在此居住可以避开灾祸。

《象传》说:“没有在讼事中取胜,返回来躲避”,此为逃窜。九二在下而讼上九五,祸患至必忧虑。

“打官司失利,迅速逃回来”,因为自己处于下位,与上面有权有势的人打官司,必然要失败而且有灾祸降临,但逃走避开,灾祸就没有了。

【周易正义】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注]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非为窜也。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户无眚”。正义曰:“不克讼”者,克,胜也;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与五相敌,不胜其讼,言讼不得胜也。“归而逋其邑”者,讼既不胜,怖惧还归,逋窜其邑。若其邑强大,则大都偶国,非逋窜之道。“人三百户,无眚”者,若其邑狭少,唯三百户乃可也。“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又郑注《周礼·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九百夫之地,沟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馀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户”者,一成之地也。郑注云:不易之田,岁种之;一易之田,休一岁乃种;再易之地,休二岁乃种。言之薄也。苟自藏隐,不敢与五相敌,则无眚灾。注“以刚处讼”至“灾未免也”。正义曰:“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免灾”者,如此注意,则经称“其邑”二字连上为句,“人三百户”合下为句。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疏]正义曰:“归逋窜”者,释归而逋邑,以讼之不胜,故退归逋窜也。“患至掇”者,掇犹拾掇也。自下讼上,悖逆之道,故祸患来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来也。故王肃云:“若手拾掇物然。”

【子夏注】为下讼上,讼可得乎,自贻其患也。不可而退,还窜其邑,自守其寡,不敢上敌,犹无眚也。

【集解】九二:不克讼,归而逋。虞翻曰:谓与四讼,坎为隐伏,故“逋”乾位刚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虞翻曰:眚,灾也,坎为眚,谓二变应五。乾为百,坤为户;三爻,故三百户。坎化为坤,故“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荀爽曰:三不克讼,故逋而归。坤称邑。二者,邑中之阳人。逋,逃也,谓逃失邑中之阳人。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荀爽曰:下与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坤有三爻,故云“三百户,无眚”。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朱熹注】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掇,自取也。

【原文】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今注】食,享用。相当于食邑的“食”,即古官吏享用分封采邑税收。贞厉:厉,危厉。或,通惑。从上吉:古有二解,1六三与九四相比,六三阴爻顺从九四阳爻则吉。2六三与上九相应,故六三顺从上九则吉,第二说更妥。

【今译】六三:享用旧有恩德先祖的遗德,占之虽有危厉,而最终得吉。迷惑跟从君王做事,无所成功。

安享着原有的家业,吃喝不愁,坚守正道,处处小心防备危险,终究会获得吉祥;如果辅佐君王建功立业,成功后不归功于自己。

靠从先人那里继承下来的遗产过活。占卜的征兆险恶,结果吉利。如果参与战争,不会获胜。

《象传》说:“享受旧的恩德”,顺从上则吉。

“安享着祖上遗留下来的家业”,说明只要顺从上级,则可以获得吉祥的结果。

【周易正义】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注]体夫柔弱以顺於上,不为九二自下讼上,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贞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曰“终吉”。上壮争胜,难可忤也,故或从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旧德”至“王事无成”。正义曰:“食旧德”者,六三以阴柔顺从上九,不为上九侵夺,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旧日之德禄位。“贞厉”者,贞,正也;厉,危也。居争讼之时,处两刚之閒,故须贞正自危厉,故曰“贞厉”。然六三柔体不争,系应在上,众莫能倾,故“终吉”也。“或从王事无成”者,三应於上,上则壮而又胜,故六三或从上九之王事,不敢触忤,无敢先成,故云“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疏]正义曰:“从上吉”者,释所以食旧德以顺从上九,故得其吉食旧德也。

【子夏注】处下之上,从乎刚阳,而讼通矣,食其德矣。乘刚而待之,危也。从上得附,故终吉矣。夫以柔附上,非听其讼亦,为上忤矣。故至有命,则行之不敢自成也。夫不争于外者,善矣夫。

【集解】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虞翻曰:乾为旧德。食谓初。四二已变之正。三动得位,体噬嗑食。四变食乾,故“食旧德”。三变在坎,正危贞厉,得位二,故“终吉”也。

或从王事,无成。虞翻曰:乾为王。二变否时,坤为事,故“或从王事”。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侯果曰: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食旧德者也。处两刚之间,而皆近不相得。乘二负四,正之危也。刚不能侵,故“终吉”也。

【朱熹注】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原文】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今注】复,反。即,就。命,天命。渝,变。贞,正。

【今译】九四:没有在争讼中取胜,反悔就从命,改变初衷,安守正道则吉。

打官司失利,经过反思改变了主意,决定不打官司了,安分守己,必然会得到吉利的结果。

《象传》说:“反悔即从命改变初衷,”安于正道不会有失。

“打官司失利后,回过头仔细反思,觉得'和为贵’,还是息事宁人为好,于是改变了主意,撤回诉状,退出争端不打官司了”,说明坚守正道,安分守己就没有什么损失了。

【周易正义】九四:不克讼。

[注]初辩明也。

[疏]正义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辩道理,故九四讼不胜也。

复即命渝,安贞吉。

[注]处上讼下,可以改变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犹已”,故吉从之。

[疏]“复即命渝安贞吉”。正义曰:“复即命渝”者,复,反也;即,就也。九四讼既不胜,若能反就本理,变前与初争讼之命,能自渝变休息,不与初讼,故云“复即命渝”。“安贞吉”者,既能反从本理,渝变往前争讼之命,即得安居贞吉。注“处上讼下”至“故吉从之”。正义曰:“若能反从本理”者,释“复即”之义。复,反也;即,从也。本理谓原本不与初讼之理。当反从此原本不争之理,故云“反从本理”。“变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变也。但倒经“渝”字在“命”上,故云“变前之命”。“前命”者,谓往前共初相讼之命也,今乃变之也。“安贞不犯”者,谓四安居贞正,不复犯初,故云“安贞不犯”。“为仁由己,故吉从之”者,“为仁由己”,《论语》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为仁义之道,自由於己,故云“为仁由己”。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疏]正义曰:“安贞不失”者,释“复即命渝”之义,以其反理变命,故得安贞之吉,不失其道。

【子夏注】三柔附我,故我不能敌,初之讼也。以就三之命,变其讼之应也。安贞而吉,何所失哉。

【集解】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讼”。渝变也。不克讼,故复位。变而成巽,巽为命令,故“复即命渝”。动而得位,故“安贞吉”。谓二已变坤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吉,不失也。侯果曰:初既辩明,四讼妄也。讼既不克,当反就前理。变其诏命,则安静贞吉而不失初也。

【朱熹注】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即,就也。命,正理也。渝,变也。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原文】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今注】元,开始。中正:九五居中得正。

【今译】九五:争讼开始得吉。

官司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开始获得吉祥。

《象传》说:“争讼开始得吉”,以得中正之道。

“官司得到公正的判决,开始获得吉祥”,表明此时居于正中地位,得到了大人物的公正的判处。

【周易正义】九五:讼元吉。

[注]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无所溺,公无所偏,故讼“元吉”。

[疏]“九五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断狱讼,故得“元吉”也。注“处得尊位”至“故讼元吉”。正义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者,居九五之位,当争讼之时,是主断狱讼者也。然此卦之内,断狱讼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听之主,其在二乎”?是二为主也。此注又云“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是五又为主也。一卦两主者,凡诸卦之内,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馀爻是其卦为义之主,犹若复卦初九是复卦之主,“复”义在于初九也。六五亦居复之尊位,为复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犹若天子总统万机,与万物为主,故诸卦皆五居尊位。诸爻则偏主一事,犹若六卿春官主礼,秋官主刑之类偏主一事,则其馀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总归於天子,诸卦之爻,皆以九五为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为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类是也。今此讼卦二既为主,五又为主,皆有断狱之德,其五与二爻,其义同然也,故俱以为主也。案:上《彖》辞“刚来而得中”,今九五《象》辞云“讼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辞“刚来得中”,非据九五也。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阳,不得称“来”。若於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来。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往非类而称“来”也。“以断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来讼,必一曲一直,此九五听讼能断定曲直者,故云“以断枉直”。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义曰:“以中正也”者,释“元吉”之义。所以讼得大吉者,以九五处中而得正位,中则不有过差,正则不有邪曲,中正为德,故“元吉”。

【子夏注】中正上行,虽讼而吉大也。

【集解】王肃曰:以中正之德,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断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刚则无所溺,公则无所偏。故“讼,元吉”。

【朱熹注】九五,讼,元吉。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原文】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今注】锡、赐,古二字通。鞶pan带,古时依官品颁赐的腰带。褫chi,剥夺。服:是指“鞶带”。

【今译】上九:迷惑地在争讼中被赐以鞶带,一日之内又三次被剥夺。

因打官司获胜,君王偶然赏赐给饰有皮束衣带的华贵衣服,但在一天之内却几次被剥下身来。

君王赏赐官职,但一天之内三次将赐予的官职剥夺。

《象传》说:在争讼中被授以鞶带,不足以尊敬。

因为打官司获胜而得到赏赐,没有什么可以值得尊敬的。

【周易正义】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注]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閒,褫带者三也。

[疏]正义曰:“或锡之鞶带”者,上九以刚居上,是讼而得胜者也。若以谦让蒙锡,则可长保有。若因讼而得胜,虽或锡与鞶带,不可长久,终一朝之閒三被褫脱,故云“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义曰:“释终朝三褫”之义。以其因讼得胜,受此锡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终朝之间,三被褫脱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则上云“或从王事无成”,及《坤》之六三“或从王事无成”之类是也。鞶带谓大带也。故杜元凯桓二年《传》“鞶厉旒缨”注云:“盘,大带也。”此讼一卦及爻辞并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子夏注】刚居讼,终能讼而得其终也。专攻得其非,上或赏也。三脱其服,象褫疾也。

【集解】上九:或锡之鞶带,虞翻曰:锡谓王之锡命。鞶带,大带。男子鞶革。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为腰带,故“鞶带”。

终朝三拕之。虞翻曰:位终乾上。二变时,坤为终。离为日,乾为甲。日出甲上。故称“朝”。应在三,三变时,艮为手,故“终朝三拕之”。使变应已,则去其鞶带。体坎乘阳,故象曰“不足敬也”。侯果曰:褫(),解也。乾为衣、为言,故以讼受服。荀爽曰:二四争三,三本下体,取之有缘。或者,疑之辞也。以三锡二,于义疑矣。争竞争之世,分理未明,故或以锡二。终朝者,君道明。三者,阳成功也。君明道盛,则夺二与四,故曰“终朝三拕之”也。鞶带,宗庙之服。三应于上,上为宗庙。故曰“鞶带”也。翟玄曰:上以六三锡下二阳,群刚交争,得不以让,故终一朝之间,各一夺之,为三拕。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虞翻曰:服谓鞶带。终朝见褫(),乾象毁坏。故“不足敬”。

【朱熹注】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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