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透支行为?
实际是信用卡发放单位与办理、使用信用卡者之间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持卡者有透支的愿望,而发卡方有接受透支的承诺,并提供履行承诺的方便,才可能形成实际的交易行为。
“恶意透支”一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既然透支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则在约定范围之内,无论透支多少钱,都是合法交易行为。以“恶意透支”入刑,首先无法认定“恶意透支”的主体,如果不是因为发卡者给予承诺、履行承诺,根本是不可能完成透支交易的,发卡者,至少,也是同时与持卡者一起形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什么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没查到明确的法律规定。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用。
真正的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罪名的只是极少数,而那些“被恶意透支”的普通消费者却占到了绝大多数。这种“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司法解释,很容易让人觉得制度的“偏心眼”——对消费者的还款责任做了几近苛刻的认定,但对发卡银行义务的约束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却一点都没有!。
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曾表示:显然,“恶意透支”罪的司法解释是银行推动的,对银行有利而对消费者不利。
在中国;老百姓的生命没有累积到一定数量,是不会出台一部对老百姓有利的“法律或法规”的!09年出台的严查(打)“酒后驾车”就是最好的例子(是无数条鲜活无辜的生命换来的)。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看,一味追求消费者恶意透支的罪过,却只字不提另一头——银行“恶意发卡”引诱消费者陷入“被恶意透支”的罪过。银行为了跑马圈地赚取利润最大化,总是无节制发行信用卡,甚至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却还是开放透支功能,并不断以各种优惠、赠送、分期付款等为诱饵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无度透支,而明知办卡人可能陷入无力还款的境地,也不对办卡人进行提醒和警示,最好办卡人透支时间越长越好,等到银行赚得朋满钵满的时候,再祭出“恶意透支”的杀手锏,逼欠款人想尽一切办法筹钱还款——因为几乎没人愿意付出锒铛入狱的代价。从这个角度看,银行也有“钓鱼放贷”的嫌疑。而如今的释制度却等于给银行的“钓鱼放贷”大开绿灯,甚至为此不惜损害无数消费者的正常权益,人生自由甚至生命。
只强调了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发卡人和银行为什么没有任何责任!?
制造罪孽的是银行利益集团,吞咽恶果的却是广大用卡民众。
恶意透支要负刑责,银行滥发信用卡呢?银行要不要为“滥发信用卡”的行为负责?。
怎么没滥发信用卡罪?信用卡犯罪:银行滥发卡是“因”,银行滥发信用卡就是教唆犯罪。
银行对发卡对象是不是一种“恶意利用”!?。
滥发信用卡的好处全让银行占了,由滥发信用卡引发的“恶意透支”恶果却要让客户来承担。
银行之所以敢滥发信用卡,依仗的就是我国刑法有制裁“恶意透支”之尚方宝剑,从而让信用卡成为一道夺命符,银行才是制造社会不安定的最大黑手!
滥发信用卡、债务人无力还款,公检法变相成“收债人”,信用卡透支与滥发惩处不对称。
信用卡已经与毒品、枪支并列为现代社会的“三大害”。
信用卡,一把杀人不见血的刀,是政府合法的高利货。
把资金周转困难与信用卡诈骗联系到一起,混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从它诞生的那刻起就为银行等强势集团随意“入人之罪”大开绿灯。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以“国家法律”的名义,赋予了银行利益集团纵情盘剥的特权。
丧失还款能力就叫“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这种说法,任何持卡人都有可能出现还不上钱,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事,谁都无法预料以后的人生。这样下去每个有信用卡的人都可能去坐牢。
人性何在?天理何在?良知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