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012-04-14 00:18:10)

        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2-04-13 19:46:45   来源:法制网

     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山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王振宇这样说。

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9个典型案例被公布

  在公布的29种涉嫌违法的霸王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旅游合同、公用事业合同等五个领域。

  在查处的九起典型案例中,阳泉市吉祥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西河药店因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被罚款50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盂县分公司因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被罚款30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因格式合同未备被罚款1.5万元,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被罚款20000元。

  “在现实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依靠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形成了众多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王振宇介绍说,由于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所危害的当事人往往具有群体性,极容易引发群体性的消费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地位不平等,消费者维权意识弱是主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从合同格式条款订立时起,就呈现着一强一弱的状态,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此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着双方当事人合同地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弊端。”山西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赵卫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消费者的日常消费大多需要通过订立和履行格式条款来实现。

  “由于消费者维权知识和能力的欠缺,在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无知、无奈的困境。同时在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诚信意识缺失的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成为了一个普遍的问题,给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公众带来持续性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活品质。”王振宇说。

 

深入开展专项行动,继续打击格式合同侵权

  据了解,今年,山西省工商局将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行动,重点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存在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

  “在这次行动中,我们要把专项行动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结合起来,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与工商效能建设结合起来。”王振宇介绍说。

  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工商局将采取六项措施确保专项行动的实施。

  一是向社会公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二要采取邀请有关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开座谈会、开展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推进专项行动开展。三要开展走访企业活动,建立约谈企业负责人机制,督促其整改。四要建立案件会审、案件评析制度,组织相关专家、人员对查办的疑难案件和已办结的案件进行会审、评析,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五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信用信息锁定办法》的规定,采取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记录、进行信息锁定、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公示公告等手段,促其企业和经营者主动配合。六要强化目标责任制,要将具体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省局还将把专项行动纳入对市、县级工商机关年度考核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王振宇说。

  【相关链接】

 

    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涉及房地产合同中的3种“霸王条款”:“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等。

  2.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的5种“霸王条款”:“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等。

  3.涉及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的8种“霸王条款”:如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等。

  4.旅游合同中的1种“霸王条款”:“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我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5.公用事业合同中的12种“霸王条款”: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电话充值卡上标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中“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1.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案

  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于2011年5月起,为顾客办理会员卡400张,会员卡第3条内容为 “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吉祥大药房 (连锁)保留对会员权益的解释权”。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行为,属于 “霸王条款”。工商部门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案

  2011年4月,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推出的 “神州行系列套餐”服务中设定了包月费,消费者在选择套餐时,当月所发生的话费额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的,也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同时,在3G业务服务协议书中指出:“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属于 “霸王条款”。阳泉工商局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3.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权利案

  2011年4月,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太谷分公司在其销售的福利卡背面使用说明中标明 “此卡解释权归家家利超市”,属于合同违法行为。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4.中国电信中阳分公司格式合同未备案案

  2010年4月,中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5元小区通、9元小区通、39元畅聊、69元畅聊、89元畅聊”五种资费套餐属格式合同,均未在工商部门作备案登记,工商机关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长治县自来水公司与客户签订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案

  2011年5月9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长治县自来水公司正在使用的 《供用水协议》中含 “用水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付水费”的条款,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在与供水公司形成的买卖关系中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 “霸王条款”。长治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6.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0年3月以来,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印制商业广告,其中含 “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 “如有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的,本公司不予退费”等内容。当事人以商业广告的形式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金500元。

  7.长治市城区贵人鸟体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形式免除责任案

  2011年8月17日,该店使用的零售小票背面售后说明中含 “……标明 ‘处理鞋’或 ‘特价鞋’的不实行三包”等字样。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免除其对所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 “三包”责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元。

  8.中国人寿方山营销部使用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案

  2011年3月1日,方山县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营销服务部使用的 “福禄金樽”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登记。遂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责令限期备案,并处5000元罚款。

  9.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案

  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 “今尚城”房地产售楼处于2010年7月份开始,以“今尚城内部认购书”形式对外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截至查获时,共签约80份,并按每套商品房收取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共收取定金约300万元,其认购书的内容仅规定了消费者(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该房地产公司)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并且排除了消费者的一些权利。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并处罚金2万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发现合同“霸王条款”,请你举报!
重庆整治银行电信业霸王条款 违规将被重罚【转载】
开启消保维权监管新格局 ——全国工商系统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综述
江西开展霸王条款专项整治 一份1400字订车合同猫腻30处
宾馆酒店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