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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15)
(2007-08-11 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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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预提费用吗?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
2、某公司为员工团购商品房,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每套住房价24万元,然后每个员工向公司支付12万元,分得一套住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套住房购入成本24万元,职工只支付了12万元,等于公司给了每个职工12万元工资收入,这一部分应当缴纳个税。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了计税方法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步骤如下:120000元/12=10000(元),对照出适用税率20%,适用速算扣除数375元,每个员工应纳个税120000×20%-375=23625(元)。
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征收个税的,税款要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而且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分房当月7日前扣缴税款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果公司不代扣代缴,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则不仅公司要受到处罚,税务机关还会向员工个人追征个税。因此,公司应尽快向员工把税收政策解释清楚。
3、请问哪些人员不能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答:以下人员不能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4、请问我公司装修房屋的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5、我公司因违约而支付的经济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6、我公司的厂房是向个人租赁的,租赁合同约定开具租赁发票所缴纳的房产税等税金由我公司自行承担。请问,我司除了房租以外,所承担的这部份税金能否税前列支?
答:不能在承租方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为房产税等税金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方,承租方自愿为其承担当,只能由自有资金支付,不能由此减少税收收入。
7、我公司从事职工培训经营活动,请问支付的教师讲课津贴能否作为非工资要素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工资支出使用的是自制凭证,如果讲课教师不是你公司的员工,其讲课津贴是一种劳务费支出,应有正式发票列支,不计入你公司的工资总额。如果讲课教师是你公司的员工,则讲课津贴是你公司的工资支出。
8、内资企业在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还是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弥补?
答:内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亏损年度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自愿委托具有办理涉税事项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9、我单位最近处置二台电瓶叉车,按帐面价值出售的,可在报税时,相关人员说处理固定资产价值按百分之二征增值税。我们不清楚是执行有偏差还是政策有变动,现行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又根据国税函发[1995]228号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否则属于应税固定资产。
10、我是一家拍卖行的负责人,2000年6月份,我行受托拍卖服装成交金额30万元,向买方收取佣金收入1.2万元,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收入9000元,请问我行何种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多少元?
答:依据国税发[1999]40号通知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你行向买方收取的佣金应视作价外费用一并缴纳增值税,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不应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增值税):
(300000+12000)÷(1+4%)×4%=12000元)
11、我单位为经营石油产品的商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扩大销售,购进带有本单位标识的广告用品,随销售发放给用户,这部分费用已在经营费用中列支。请问:广告用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你单位购进带有单位标识的广告用品,将它作为礼品发放给客户,实际上就是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12、我司欲接受一公司固定资产捐赠,需缴什么税?
答: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13、我公司是一外资建安企业,在外市承包一项目,请问我公司的营业税等是否在本地缴纳?如在外地缴纳,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公司可凭外出经营证明和所得税联系单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或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而所得税则可回注册地缴纳。
14、我是个体户,每月我都按你们核定的税额交过税了,稽查局查帐后为什么还说我偷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因此,如果稽查局检查出你的实际销售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30%,可以按偷税处理。
15、公司销售商品一批给某单位,价税合计20万元,销售商品同时约定:在半年以后结清货款,并按年利率8%收取利息。问,公司取得的这一部分利息收入,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公司这笔销售业务实质上是赊销。正常的销售业务,企业商品发出后,就应进行货款结算。但是赊销,却是在商品发出后,双方并不马上进行货款结算,而是约定在日后的某个时间再结算货款。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购买商品的企业在购买了商品之后半年再付款,就不能只支付20万元,而必须再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延期付款利息。所以销售商品的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实质上是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该缴纳增值税。
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可以包括应收关联单位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对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请问。上述有关规定是否矛盾?实务中应怎样理解、操作?
答: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项符合条件的也要计提坏账准备。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在时效上优于国税发【2000】84号文(84号文第48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关联企业往来账项计提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而且这一规定的初衷就是要“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和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有利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加强征管”。按照该文件精神,税法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应该包括其他应收款,而且就字面来看也未明确排除关联方之间的往来。但要注意的是这里限定“计提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也即计提比例和方法还是要按税法规定办,即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只能是余额百分比法,企业采用各种方法计算的坏账准备不超过应收款项余额的5‰的部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不过据了解各地在执行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而且大多倾向于不允许对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计提坏账准备,尤其是关联方交易频繁且往来余额较大的情况下。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截至目前没有重新发文明确,所以实践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
另外,税法规定,企业确认的坏账损失(包括其他应收款和关联方往来)除了要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还要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即: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17、我公司为一家大型企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全部由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的修理车间来进行修理。请问:(1)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时拆卸的报废部件及废料对外出售是否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2)企业修理车间在修理设备时拆卸的损坏部件,修复后可以使用的,修理车间领用部分材料进行重新修理,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重新入材料库。对于损坏部件的修理该不该缴纳增值税?
答:(1)问题所述类型的非旧货经营企业销售旧货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规定,即企业销售实际属于旧货的废料等,如问题中所述固定资产修理时拆卸的报废部件,以及房屋建筑物拆除下来的废旧物资等,应该按照4%的征收率直接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所述废料是下脚料则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按照一般理解,这里所说的下脚料是工艺废料,实际是未使用过的材料物资,而不是已使用过的废旧物资。不过,据了解在各地实践中对此类问题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从征管角度出发,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料按销售材料对待,所以应该严格区分销售旧货和材料。在此建议实践中还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另外,有地方答复工业企业销售旧货的可以直接开具自己的普通发票而不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应该单独核算,在纳税申报时直接按照4%或者4%减半征收填表即可。
(2)如果修理车间不独立核算(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属于内部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修理车间独立核算(独立纳税)或委托他人修理的,受托修理者(或修理车间) 应该缴纳该环节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修理后的部件对外销售的,应该按规定缴纳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18、我公司去年开发了非经济适用房,但尚未完工,仅取得部分预售款,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商品房未完工并不意味着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作出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应及时根据预售收入计算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时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商品房未完工前,预售收入不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也就不能作为计提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完工后,才允许作为计提以上三项费用的基数。
19、汇算清缴时,上年度错误科目如何调整?
答:2006年,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发布,对公司和财务人员产生了极大影响。而实务中许多企业对汇算清缴后的调账更是五花八门,纰漏较多,为以后年度的财税检查留下隐患。
上年度错误科目的调账涉及损益类科目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例如,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以前就已存在,在日后得到证实,对资产负债表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因此它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或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对于不影响上年损益的错账,可直接调整。对于上一度错账且不影响上一年度损益,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纳税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纳税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的账项。
例:某企业会计报表结账后,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发现2005年12月多转材料成本差异3万元(借方超支),而耗用该材料的产品已完工入库,该产品2006年已售出。这一错项虚增了2005年12月产品的生产成本,由于产品未售出,不需结转成本,未对2005年损益产生影响。但该产品于2006年售出,此时虚增的生产成本已转化为销售成本,从而影响2006年度的利润。由于是在报表编制后发现,上年度账已结平,调账分录如下:
借:材料成本差异30000贷:产成品30000。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金额调整损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摊。在实际工作中,最常使用的是按比例分摊法。
例:税务机关2006年审查某企业2005年汇算清缴情况时,发现其将基建用原材料3万元计入生产成本,经核实,期末在产品15万元、产成品15万元、销售成本3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确定各部分相应的错误金额,并调整各有关账户。
分摊率=3÷(15+15+30)=0.05;
在产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
产成品应分摊=15×0.05=0.75(万元);销售成本应分摊=30×0.05=1.5(万元)。
借:在建工程
35100贷:生产成本7500产成品
75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得采用应付税款法和原纳税影响会计法,引入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并将按照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统称为暂时性差异。例如,对于国债利息收入、滞纳金、罚款、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工资超支、超标利息、赞助费支出等项目形成的差异,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调表不调账。对固定资产折旧额、广告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暂时性差异,则采用调表又调账的方法。一般企业汇算清缴后主要错误就是对以上调整事项未作正确处理。
20、请问我公司装修房屋的费用可否税前列支?
答: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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