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9月,无锡X设备租赁公司出租给L公司两台数控机床,收取租金半年租金18万元并开具发票,L公司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其中一台机床的齿轮存在故障无法运转,要求X公司派人进行维修并退还L公司维修期间租金2万元,L公司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还已收租金2万元。
Ⅰ.X企业9月份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出租1538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5
Ⅱ.X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
货: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一般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案例】
2013年8月3日,南京K律师事务所安排两名律师参加某企业家沙龙,免费提供资产重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服务4小时。8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安排三名律师参加“学雷锋”日活动,在市民广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3小时。(该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咨询服务价格为每人800元/小时)
Ⅰ.8月3日免费提供资产重组业务法律咨询,按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4×800)÷(1+6%)×6%=362.26(元)
相关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362.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2.26
Ⅱ.8月5日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活动,不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六)一般纳税人出口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不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服务的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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