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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判项, 不包括“本院认为”部分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中提出使既判力的作用范围更具操作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作者 | 小军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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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提出与该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一般把生效裁判文书的这种效力,称作为既判力。那么,既判力的作用范围究竟包括哪些,法律并无特别清晰的界定。从理论到实务,意见分歧时常可见。

在家事法实务中,既判力的适用范围问题也经常困扰当事人及法律工作者。比如法院在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纠纷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合同纠纷中能否直接予以援用且排斥冲突的判断;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养纠纷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在继承案件中能否直接予以援用且排斥冲突的判断。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出了一个更具操作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虽然该判决并非针对家事案件作出的,但判决书中的这段意见并非限于某种类型的案件,应该说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至少是合议庭)关于判力问题的一般看法,在家事案件中仍可适用。

黄小军、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裁判日期:2020.03.13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2005年2月1日的《协议书》和2005年4月1日的《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2.黄小军的投资比例如何计算;3.本案是否需要作出金钱给付判决。

(一)关于2005年2月1日的《协议书》和2005年4月1日的《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

审判长:江显和

审判员:张颖新

审判员:杨蕾

二0二0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海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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