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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衔接的思考
                 刑事责任,按我国通说的观点,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作为应有的承担标准。

  行政处罚则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对于彼此之间的衔接部分给予的注意力不够,因而出现了一种既不受行政处罚又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轻伤损害,按刑法规定则不予追究责任,而只能按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看出此种行为并不适用刑法的规定,不能采取刑罚方法予以处罚。但此种行为亦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该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轻伤和轻微伤的含义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二者不同的界定范围,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那么对15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轻伤的行为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出现了致人轻微伤需要被处以拘留或罚款,而致人轻伤的反倒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使我们看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衔接部分出了问题。按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并非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致人轻伤无法适用行政处罚,致人轻微伤反倒被拘留,这亦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针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应予以充分考虑,笔者建议改为“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或者轻微伤害的”,保证我国法律整体的统一性和相互衔接的有效性,形成严密的法律网。

  二、在立法尚未完善的今天,只有通过司法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1.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通过加大施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来给予法律上的救济。因为对施害人在现有的刑法和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无法给予有效的责任追究,作为抚慰受害人心理,平衡社会关系的最好方法便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大施害人的民事责任,以修补被其破坏的法律关系。

  2.要充分适用劳动教养的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罚,但给予治安处罚又达不到教育目的的人。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这样根据施害人致人轻伤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给予其合理期限的劳动教养,以此体现法律的公平,维护法律整体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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