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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高利借贷

浅议民间高利借贷

作者:葛生磊  发布时间:2012-03-11 16:40:49


              

我国民间借贷源远流长,是一种古老的融资形式,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中不通过正式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信用借贷行为,也可称为制度外民间金融,而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依照法律解释,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款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既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审判实践中遇到高利贷情形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虽然高利贷现象古已有之,只是在不同时期,泛滥程度有所不同,高利贷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其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人民生活安定,还可能引发其他刑事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笔者就所在法院近三年来的民间高利借贷进行分析,仅就高利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民间高利贷案件的特点

高利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借款数额逐年增大。分析起来,民间高利借贷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借款用途广。金钱已不完全成为人们解决温饱的需要,而投资、经营、以钱生钱,成为经济社会人们的需要。人们并不仅因急需的生活必须而借钱,由为生活的单一需要,扩展为做生意,搞经营,资金周转,买房子,孩子上学等多元化需求。

2、借贷主体多元化,债权债务关系纠结复杂,债权人从自然人个体到集团化不一,有甚者,则系着担保公司外衣行放贷之实,以贷养贷不在少数。

3、借款数额大。借款由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4、贷款利息高。利息约定由二分涨到三分、五分,更有甚者利息约定1毛。

5、还款期限短。借款期限多则数月,少则几天,利息也均按天计算。

6、隐蔽程度高。大多数放贷者放贷时将利息计入本金,由借款人出具数额已包含利息的借款借条,借条内容体现不出利息或高利贷的痕迹,或者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证据在形式上一般都合法,仅凭书面证据往往难以察觉事实真相。

     7、案件执行难。借款人将钱用于赌博、消费等行为,很容易将借来的钱挥霍一空,无偿还能力,或以隐匿财产、办假离婚、逃匿躲藏等方式逃避债务,较多债务人下落不明,借款事实查清难度增大,造成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高利贷产生的原因

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收的提高,社会闲置资金的大量增加,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源,同时贫富差距的加大,市经济的繁荣,使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所谓有求必有供,高利贷一直有其一定市场存在。

自身需要

1、个人资金周转。许多人在急需资金而又借款无门的情况下,走投无路才选择了借高利贷。除了个人为了买房、买车或者上学等急需资金外,这种情况的出现最多的原因便是借款人赌博惨败后为了捞回本钱而不惜借下高利贷。

2、扩大生产经营。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供给保障压力明显加大,一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扩大经营或者加快施工进度或者为避免停产、停工等急需生产资金,在权衡金融机构贷款门槛相对较高、手续较复杂,而民间却有大量剩余资金,融资较快的情况下,企业便向社会高息吸款,以求发展。正是企业方和出借方都相信企业通过这笔周转资金可以获得较大数额的利润,双方才达成了高利借贷的合意,各取所需。

3、高利回报为诱饵。借款人约定高额的利息,出借人禁不住高利诱惑,慷慨借款之后,借款人却逃之夭夭,或者将钱挥霍一空,留给借款人一张借条,出借人到处追款未果,只能走进法院寻求帮助。

二是外部条件

1、民间借款利率上涨摧生了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利率月息由原来的2分左右涨至3分到4分左右,甚至1毛,于是高利贷便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粉墨登场去赚取更高的利息。

2、银行借款手续繁琐助推了高利贷。近年来,银行不断提高贷款门槛,贷款要求抵押或担保,缺乏足够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难以取得银行贷款,而且银行贷款需要逐级审批,少则三五日,多则七八天,更有甚者一些银行简单的贷款需要半个月时间,对于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来讲,银行并不能解燃眉之急,而不得不转靠“高利贷”。

3、民间借贷合法外衣掩盖了高利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由于缺少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民间借贷反而成了培育高利贷的温床,很多放贷人已经有“职业化”和“团体化”性质,而且往往与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的“面具”下还常常隐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并可能以暴力手段追讨债务。

4、职能部门监管漏洞放纵了高利贷。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管理进行明确规定,而高利贷总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致使相关部门的监管基本是“师出无名”、“无章可循”。

三、高利贷造成的社会危害

一部分人认为,民间高利借贷系双方自愿行为,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私人交易,谁也管不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高利贷有其一定的危害性,其主要在于:

1、造成社会治安混乱,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发放高利贷的人群多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性情残暴、手段恶劣,在催讨债务过程中,他们竟然采取殴打、伤害、非法拘禁、放火、抢劫甚至杀人等恶劣手段逼迫还债,造成人心恐慌,社会动荡不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再者高利贷一般还款期限短,借款人一旦借了高利贷,基本上无法按期还清借款,由于害怕高利放贷者的残暴追债,一些借款人索性破罐破摔,不惜去抢劫、诈骗、盗窃等,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一些人将自己的钱借出去,获得了高额的利息回报,偿到了甜头,想要获取更多的利润,便到银行借款,再以高出银行几倍的利息转借给他人,构成高利转贷罪。等等,高利贷滋生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企业高利借贷即融资害人害己,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民间借贷本是中小企业融资形式的一个有益补充,但高利息事实上加重了企业负担,使其一步步增大财务支出,最终企业利润却被高利贷所吞噬,陷入破产境地。对于原本效益就不好的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社会高息吸款后,一旦经营不善,便会拖欠借款人本息,导致大量借款人催款闹事。倘若企业倒闭,借款人高额回报的美梦破碎,血本无归,便极易引发借款人集体上访事件。而企业巨额债务包袱就抛给了社会,抛给了政府,给社会留下严重的不稳定隐患。

3、破坏国家金融政策,扰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金融市场的稳定建立在资金供求关系的相对均衡上,而利率反映的正是资金的供求关系,如果民间高利借贷发展壮大,其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资金供求关系,使资金供求矛盾日益扩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高利贷过盛,还会使央行不能准确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从而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功能,影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高利贷案件的对策

1、针对利率的管理增加法律法规,强化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科学合理的明确“高利”的标准,坚决取缔打击高利贷,对一般的利率水平予以保护,法律法规制定要考虑市场化的因素,不能以单一数字僵硬的规定。

2、对农村而言,要以服务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构建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进一步深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融资服务功能,同时进行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放松民营金融组织市场准入限制,自下而上逐步建立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要,使资金供求昼达到平衡,为农民提供现代化的金融服务。

3、金融和司法部门形成合力,将民间金融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对涉嫌高利借贷情况严重的有关人员及事件应当及时防范。尝试建立民间金融制度。探索建立适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金融借贷机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大力培育金融市场,加快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使小企业、个人的融资渠道不断研究,逐步缩小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4、借助社会的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加大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运用新闻媒体,结合法官进社区活动,重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公民依法借贷,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强调非法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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