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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如何运行有待法律细化

 近日,随着江苏省太仓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对太仓中心菜场、时代超市等2万余平方米、价值6000万元资产的成功拍卖,“江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追回国有资产第一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见本报3月31日一版报道)。为了总结工作经验,推进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与太仓市检察院于3月30日联合举办了“支持起诉个案研讨会”,邀请专家就当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支持起诉的实践与特点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检察机关支持民事起诉的原则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提出:积极稳妥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总体而言,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地位、具体方式、操作程序仍缺乏明确具体规定。

据苏州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苏州市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各基层检察院从调查研究入手,注意发现、筛选案源,找准案件,不求多,但求准,注重实效,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9件,法院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这些案件存在如下特点:(1)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范围目前限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案件。(2)案件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反贪、渎检等案件中发现和民行部门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中获得。(3)检察机关与法院都进行了积极沟通,有的基层检察院还与法院联合发文 就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达成一致意见。(4)注重支持起诉程序、法律文书规范,注重案件实际效果。以太仓市检察院为例,该院在办理支持太仓建设公司起诉陈良玉等人转制协议无效的案件中,以支持起诉机关的名义派出检察人员出庭支持起诉,宣读支持起诉书,支持原告举证,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该案经过了支持起诉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形成了一套支持起诉法律文书,对办理支持起诉案件的具体程序、方法进行了有益的实践。

支持起诉需遵循三个原则

检察机关以支持公诉的方式介入民事争议,会对纠纷处理产生影响。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其根本性问题不是检察机关是否适合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也不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或者有没有诉权,而是涉及三个界限:一、是否破坏交易安全;二、是否符合司法公正;三、谁来监督监督者。只要检察机关能够把握好上述三个界限,是完全可以介入民事争议的。

吴英姿说,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遵循三个原则。第一,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或者公益原则。公益,即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或公共秩序享有的权益,是具有普遍性、公共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公益是同私益相对应的概念,私益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作为个体所享有的权益。在实践中,侵害公益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垄断、环境污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铁路涨价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第二,原告缺位原则。即主体不确定或怠于主张权利、不敢主张权利。如公害,无效婚姻,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垄断等案件,利益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用尽可能手段原则。指在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诉前,应用尽检察建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其他可以替代的非诉或诉讼解决方法。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或难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时,检察机关首先应当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太仓市检察院在本案中的举措是非常适当的,既达到了预期的维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又没有越俎代庖,体现了司法公平和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应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与会代表达成的共识是:为保证检察机关合理介入,相关法律应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吴英姿认为,检察机关在启动程序上应有某些限制。一是审查程序。民事公诉案件范围虽广,来源亦有多种途径,但对是否受理立案,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审查,这样才符合效率原则、符合实际、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地位。一般而言,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已经遭受损害、而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行使权利维护利益,并且涉案标的额巨大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才可介入。吴英姿强调,应防止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滥用。那些以支持起诉办案数量为考核指标、以胜诉率为激励机制等措施,都可能诱发检察官把考核目标置换为工作目标,导致民行检察工作异化。二是告知程序。检察机关决定起诉后、提起诉讼前,应当通知所有利害关系人,涉及公益的还应发布公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应合理对待自身定位,遵循一定的举证程序和诉讼参与程序。支持起诉的本意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对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懂起诉、不愿意起诉、不敢起诉的,检察机关支持这些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检察机关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在实践中,偶尔存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主动通过侦查手段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出庭参加辩论等过多干预诉讼的做法。因此,有效避免角色错误的办法是:不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仅做法律赋予的职权事项。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监督民事程序启动即可,至于后面的诉讼过程,检察院可以不过多介入,避免影响司法的独立与裁判的公正。

如何处理与原告、被告的关系

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永泉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如何协调与原告、被告之间的权利关系,哪些权利属于原告,哪些权利属于被告,哪些权利属于检察机关,需要以后的立法加以完善。比如说,如果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愿意达成调解,检察机关不同意,原告是否一定要听检察院的,或者判决之后,原告对判决很满意,检察机关觉得不可行,应当如何协调。张永泉说,原则上检察机关不得干预审判过程,不得支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除非原告无正当理由放弃诉讼权利,可能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苏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凌永兴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避免走向名义上是保护国有资产、实际上对公民或私有财产造成侵害的极端。在法律没有具体程序规定之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应当尽可能加强自身规范,充分考虑被告的合法利益。

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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