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偿: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责任 2009 年2 月 第6 卷第2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o9 - Journa- lofHube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1V01.6No.2 国家补偿: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责任 韩东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摘要: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实际或足额的赔偿,导致被害人家属和一般社会公众对 司法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因此引发新的违法犯罪.本文从我国被害人的赔偿现状出发.论证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并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做了探讨. 关键词: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基础性问题? 刑事被害人是指其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亦 称被害者,受害者.其词源为拉丁文中的victima.原义是古代 社会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sacriface 也译为牺牲). 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和物.后来. 被害人一词的含义不断演化.逐渐引申为因各种原因而遭受 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或组织等.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刑事被 害人这一概念,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 人. 一 ,刑事被害人的赔偿现状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 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 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我国刑 事被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刑事损 害赔偿的主体是具体个案的犯罪人.而实践中基于以下的种 种情形.刑事被害人或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不能得到及时的 赔偿:(1)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因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且 又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2)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赔偿被害 人的经济能力或虽有一定能力.但远不足以弥补其侵害给被 害人造成的损失.因而法院即使下判也难以实施;(3)有的案 件因诸多原因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 从行使其请求权,赔偿问题便无法解决;(4)犯罪人无行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根本无实力代为履行赔偿责 任;(5)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特别是人身遭受重大 伤害时.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仍不能满足医疗费用,但诉讼程 序有需一段时日,被害人无法得到即刻的满足;(6)有些案件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被害人和由其抚养, 赡养的近亲属陷进悲惨处境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刑事 被害人的遭遇本身是不幸的.但由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或赔 偿不及时,被害人(包括近亲属)会遭遇更大的痛楚,这对被害 人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中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款.一方面.我 ? 86? 们不但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也同样要重视刑事被害人 的人权保护.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比较注重被告人的人 权保障,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却被抛到了”被遗 忘的角落”.据数字显示: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 现,往往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只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多 数受害人家庭为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在犯罪嫌疑 人权益保障立法已经13 趋完善的今天.受害人权益保护却停 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国家不能以 “现阶段的国情”作为国家逃避责任,”爱莫能助”的借13. 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理论--国家责任说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通过国 家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缓和被害人家属的报复情绪. 以防止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变.对社会造成新的伤害.同时维持 被害人家属及一般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弥补犯罪对于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这也是目前正提倡和实践的”恢 复性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国家责任说起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一观点认为,每 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 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一种结 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财富”,这种结合的形式即为国家.”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不 曾为人所默认成公认的.这一公约一旦遭受破坏,每个人就立 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 得了他为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自由.”基于社会契 约理论.公民将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交给国家来行使, 国家便产生了相应的义务.一旦国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公 民又可以自由地采取手段保护自己.社会便又重返自然混乱 状态.但这是现代文明所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国家没有很好地 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国家垄断了公权力,但 国家又不允许公民携带武器防范犯罪.在暴力犯罪中一定程 度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害.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就存在抑 制犯罪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被害人不能从犯 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 补偿.以体现这一责任.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 肯定了国家责任说 三,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价值 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绝大多 数案件是检察机关代替被害人行使对被告人的追诉权,但这 不能就此表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在 充分重视犯罪人人权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对不能得到充分 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直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人 权保障.且直接有效. 2.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被害 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他,她 作为直接受害者.对查清案情,审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 被害人担心犯罪人入狱导致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而选 择私了.那么国家补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情况的 发生.有利于被害人积极揭露犯罪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 开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3.实现社会正义.体现刑事法的重要价值.《正义论》中讲 到”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 义务关系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经 济条件”国家补偿是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基于正 义的使然,是为了修复正义.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通过国 家补偿切实实现实体正义.体现和维护刑事法的正义价值. 4.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 和对国家的信赖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效地 恢复和实现被害人的利益,进而使被害人免受二次性的侵害, 而且也会使社会公众树立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对国家的 信赖.中国社会正在向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进.实现这一 目标,需要社会各个环节进行调整,以建立人际和谐,社会各 阶层和谐,社会各群体和谐等具体目标.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远景出发.也是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 措施.能够有效避免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后得不到应有的 补偿而走上怨恨,仇视社会乃至与社会对抗的道路.此外.建 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会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促进 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实践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称被害人救济制度.是指国 家对于一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给 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 到公元前17oo 年左右的汉谟拉比(Hammurabi)法典但是近 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边沁.受加洛伐罗,菲利等 为代表的实证派的主张的影响,墨西哥在1929 年,古巴在 1936 年曾尝试过这种制度,但因资金不足而以失败告终.在 1956 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雅明门德尔松即倡导应予被害 人以适当的补偿.并认为如果被害人未能从加害者那里获得 赔偿,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补偿.1957 年,英国的女性刑罚改革 运动家MargeFry 提倡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美国最先于1965 年于加利福尼亚州制定<暴力犯罪被害 人补偿法》(StateCompensationforInnocentVictimsofViolent CrimeStatute).规定对遭受暴力犯罪侵害之无辜被害人给予 一 定金额内的补偿.其法律内容主要有:(1)中央与地方之整 合及分工.例如各州补偿制度之实施除应地方之需要外.还应 兼顾联邦政府之规定及需要.(2)最低损害补偿额的规定.一 般规定必须是申请人两周之工作收入以上.(3)补偿以解决被 害人陷于立即之生计困难为主.(4)补偿金来源,除政府税收 外并包括额外征收之罚金及监狱受刑人之作业劳作金等加害 人之所得或缴纳之财产.(5)犯罪被害人在扣除加害人赔偿, 政府伤残补助,社会安全基金之医药医疗补助,暂时失业补 助,雇主之补助及保险理赔后,仍有困难者,才有国家予以补 偿.(6)规定执行补偿政策的机关,补偿条件及补偿的项目. 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该法的理 论依据为人道及社会福利论.该法是”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 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安 全”(第1 条).补偿金预算来源为为筹措补偿经费,除”法务 部”编列预算支以外.并由监所收容人作业所得的劳作金总额 提拨25%.以及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财产经依法没收 变卖所得全部金额来补充.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如果依法请 求补偿的人已经受到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给付或因犯罪行为 依其他法律规定得受之金钱给付.应从犯罪被害人补偿金中 加以减除.如果被害人对被害有可归责的事由,如参与或诱发 犯罪等.以及斟酌被害人或其遗属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 他情形,依社会一般观念,认为给予补偿有欠妥当,则根据情 形.全部不予补偿或仅补偿其损失的一部分.补偿决定机关是 在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查署设置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 委员会”.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查署设置”犯罪被害人补 偿复审委员会”.以掌管补偿金决定及其相关事务. 从以上列举的相关国家地区的实践看.被害人补偿制度 有以下基本特点:(1)被害补偿是对刑事赔偿的补充.(2)被害 补偿主要表现为现金补偿.被害人补偿的经费要纳入国家财 政预算.(3)被害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4)被害补偿不仅包 括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补偿.也应当包括对被害人精 神方面的严重损害的补偿.(5)补偿不同于赔偿,他带有福利 性质.而且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需要大量资金,只能对那些损 害比较严重的被害人和需要国家给予精神安抚的被害人给予 一 定数额的损害补偿.(6)被害补偿必须进经过一定的立法程 序加以确立.目前我国存在的领导批示,特殊拨款,临时募捐 等做法都只是立法前的应急措施,换言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 一 般意义上的国家补偿制度. 五,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1.国家补偿与社会救济的本质区别 刑事被害人补偿.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 遭受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 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补偿.而社会救济则是指 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 活需求的资金或财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两者在理论依据 上不尽相同.按照”国家责任说”观点.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 的依据在于:国家对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在国家不 能履行其义务时.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 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 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补偿.而社会救济制度的理 论基础却是基于”社会福利说”.认为社会对其每一个成员要 有一种责任即社会要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 社会成员的生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目前,我国已有对特困人群予以社会救济的规定.然而. ? 87? 仅靠这种民政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问题 理由是:其一,两者的实施对象有所区别:其二.两者在对象 的认定和金额的确定上及相应程序上有所不同:第三.两者 筹集经费的途径也有所差别:第四.国家补偿之后存在一个 追索问题,而社会救济却不然.所以,从两者性质和功能的区 别来看,按照一般特困人员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社会救济.并 不利于最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建立单独的被害人 补偿金制度并非多余 另外.国家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补偿是被害人在无法得 到犯罪行为人的足额赔偿时.国家给予被害人的一种带有赔 偿性质的替代性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应当是以被害人没有严 重的故意过错为条件.对于在犯罪中.有严重故意过错的被 害人.则应当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但这些因主观过错而导 致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虽然不能得到国家补偿.但却仍然 有权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生活困难 2.国家补偿与被告人赔偿的地位 对刑事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是在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 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 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作为一项补偿制度.国家补偿具有补 偿性,滞后性和有限性.被害人必须先用尽附带民事诉讼及 其他刑事赔偿手段.并通过特定的补偿程序才可受偿.如果 忽略犯罪毕竟是由具体的侵害人实施的.首先应由侵害人来 赔偿这一事实,一味将赔偿的包袱转移给国家.则不仅放纵 了犯罪,而且相对于其他民事赔偿而言,这种优越的补偿制 度也是不公平的.再者,侵害人一时无法赔偿,并不代表永远 无法赔偿.对于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案件.应将罚金和财 产首先赔偿给被害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也应将这笔罚金 没收作为被害人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 特别要注意的是.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国家 在支付补偿金后自然应取得已获补偿的被害人对侵害人所 有的民事权利,以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给付.若国家通过民 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大于补偿金额的.其超 过部分仍应转归被害人所有 参考文献: 【1】饶爱民,徐晓渡.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田.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7(1). 【2】卢梭着.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红旗出版社,1997. f3】黄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 难的另一种解决机制啊.人民司法2003,(4). 【4]赵国珍.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社会发展,2002, (3). 【5】大谷实着,黎宏译.刑事政策学【M1.jE 京法律出版社,2000. 【6】赵可.被害者学【M】.北京矿业大学出版社,1998. (上接第77 页)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发行企业的筹资费 用.方便其债券的发行.信用等级表示债券质量的优劣,反映 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强弱和债券投资风险的高低.目前,我国 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信用级别标准.分为二类三等九 级.主要内容侧重于两个方面.即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能力 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投资风险程度.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 用等级评定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评定,主要包括企业规 模,企业销售及盈余的稳定性,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企 业职工素质,企业资源的供应保证程度,企业的竞争能力等方 面为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应该向外界充分展示企业良 好的发展前景和充分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定主 要包括中小企业的债务状况,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财务弹 性.及其稳定性和发展变化趋势等方面.要在财务质量上得高 分.企业必须合理,合法地编制对企业有利的财务报表.对企 业债券的约定条件的评定,包括担保情况,债券期限,债券的 付息还本方式等. ? 88? 同时,在集合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 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在规定 期限内公开披露. (四)严格信息披露与发债程序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应做好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 限度地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各种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 出投资或避险选择.同时,发行集合债券,在程序上应符合我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5 月30 日颁 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l】中小企业的界定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s1. [21 刘新华,线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理论述评m.经济学家,2005,2: 105-1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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