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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责任
国家补偿:救助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 2009 年2 月 第6 卷第2 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Feb.20o9 - Journa- lofHube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1V01.6No.2 国家补偿:救助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 韩东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摘要: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实际或足额的赔偿,导致被害人家属和一般社会公众对 司法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因此引发新的违法犯罪.本文从我国被害人的赔偿现状出发.论证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并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做了探讨. 关键词:国家补偿;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基础性问题? 刑事被害人是指其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亦 称被害者,受害者.其词源为拉丁文中的victima.原义是古代 社会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sacriface 也译为牺牲). 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和物.后来. 被害人一词的含义不断演化.逐渐引申为因各种原因而遭受 伤害,损失或困苦的个人或组织等.本文在狭义上使用刑事被 害人这一概念,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 人. 一 ,刑事被害人的赔偿现状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 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 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我国刑 事被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刑事损 害赔偿的主体是具体个案的犯罪人.而实践中基于以下的种 种情形.刑事被害人或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不能得到及时的 赔偿:(1)在有些案件中.犯罪人因被判处死刑或畏罪自杀,且 又无遗产可供侵害赔偿;(2)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赔偿被害 人的经济能力或虽有一定能力.但远不足以弥补其侵害给被 害人造成的损失.因而法院即使下判也难以实施;(3)有的案 件因诸多原因久久不能破案.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 从行使其请求权,赔偿问题便无法解决;(4)犯罪人无行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而其法定代理人根本无实力代为履行赔偿责 任;(5)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特别是人身遭受重大 伤害时.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仍不能满足医疗费用,但诉讼程 序有需一段时日,被害人无法得到即刻的满足;(6)有些案件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被害人和由其抚养, 赡养的近亲属陷进悲惨处境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刑事 被害人的遭遇本身是不幸的.但由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或赔 偿不及时,被害人(包括近亲属)会遭遇更大的痛楚,这对被害 人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中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款.一方面.我 ? 86? 们不但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也同样要重视刑事被害人 的人权保护.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比较注重被告人的人 权保障,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但是,被害人却被抛到了”被遗 忘的角落”.据数字显示:在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都难以兑 现,往往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只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多 数受害人家庭为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在犯罪嫌疑 人权益保障立法已经13 趋完善的今天.受害人权益保护却停 留在空白的状态,是一种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国家不能以 “现阶段的国情”作为国家逃避责任,”爱莫能助”的借13. 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理论--国家责任说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在于.通过国 家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缓和被害人家属的报复情绪. 以防止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变.对社会造成新的伤害.同时维持 被害人家属及一般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弥补犯罪对于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破坏.这也是目前正提倡和实践的”恢 复性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国家责任说起源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一观点认为,每 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他生存的主要手段.但为了使社会由一 种自然状态过渡到另一种文明状态.人们就必须”寻找一种结 合形式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 财富”,这种结合的形式即为国家.”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不 曾为人所默认成公认的.这一公约一旦遭受破坏,每个人就立 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 得了他为约定的自由而放弃了自己的天然自由.”基于社会契 约理论.公民将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交给国家来行使, 国家便产生了相应的义务.一旦国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公 民又可以自由地采取手段保护自己.社会便又重返自然混乱 状态.但这是现代文明所不允许的.因此如果国家没有很好地 履行义务,则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国家垄断了公权力,但 国家又不允许公民携带武器防范犯罪.在暴力犯罪中一定程 度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害.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就存在抑 制犯罪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被害人不能从犯 罪人处得到充分赔偿时.国家就应当给予被害人及时有效的 补偿.以体现这一责任.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立法形式 肯定了国家责任说 三,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价值 1.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我国绝大多 数案件是检察机关代替被害人行使对被告人的追诉权,但这 不能就此表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在 充分重视犯罪人人权的同时,基于公平正义,对不能得到充分 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直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人 权保障.且直接有效. 2.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被害 人的报案或控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他,她 作为直接受害者.对查清案情,审结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 被害人担心犯罪人入狱导致其应得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而选 择私了.那么国家补偿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一情况的 发生.有利于被害人积极揭露犯罪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 开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3.实现社会正义.体现刑事法的重要价值.《正义论》中讲 到”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 义务关系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经 济条件”国家补偿是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基于正 义的使然,是为了修复正义.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同时,通过国 家补偿切实实现实体正义.体现和维护刑事法的正义价值. 4.树立司法权威.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 和对国家的信赖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效地 恢复和实现被害人的利益,进而使被害人免受二次性的侵害, 而且也会使社会公众树立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对国家的 信赖.中国社会正在向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迈进.实现这一 目标,需要社会各个环节进行调整,以建立人际和谐,社会各 阶层和谐,社会各群体和谐等具体目标.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远景出发.也是一项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 措施.能够有效避免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后得不到应有的 补偿而走上怨恨,仇视社会乃至与社会对抗的道路.此外.建 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会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促进 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和依赖.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际实践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又称被害人救济制度.是指国 家对于一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给 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 到公元前17oo 年左右的汉谟拉比(Hammurabi)法典但是近 代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先驱则是边沁.受加洛伐罗,菲利等 为代表的实证派的主张的影响,墨西哥在1929 年,古巴在 1936 年曾尝试过这种制度,但因资金不足而以失败告终.在 1956 年.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雅明门德尔松即倡导应予被害 人以适当的补偿.并认为如果被害人未能从加害者那里获得 赔偿,有权要求国家给予补偿.1957 年,英国的女性刑罚改革 运动家MargeFry 提倡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美国最先于1965 年于加利福尼亚州制定<暴力犯罪被害 人补偿法》(StateCompensationforInnocentVictimsofViolent CrimeStatute).规定对遭受暴力犯罪侵害之无辜被害人给予 一 定金额内的补偿.其法律内容主要有:(1)中央与地方之整 合及分工.例如各州补偿制度之实施除应地方之需要外.还应 兼顾联邦政府之规定及需要.(2)最低损害补偿额的规定.一 般规定必须是申请人两周之工作收入以上.(3)补偿以解决被 害人陷于立即之生计困难为主.(4)补偿金来源,除政府税收 外并包括额外征收之罚金及监狱受刑人之作业劳作金等加害 人之所得或缴纳之财产.(5)犯罪被害人在扣除加害人赔偿, 政府伤残补助,社会安全基金之医药医疗补助,暂时失业补 助,雇主之补助及保险理赔后,仍有困难者,才有国家予以补 偿.(6)规定执行补偿政策的机关,补偿条件及补偿的项目. 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该法的理 论依据为人道及社会福利论.该法是”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 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以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安 全”(第1 条).补偿金预算来源为为筹措补偿经费,除”法务 部”编列预算支以外.并由监所收容人作业所得的劳作金总额 提拨25%.以及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财产经依法没收 变卖所得全部金额来补充.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如果依法请 求补偿的人已经受到社会保险.损害赔偿给付或因犯罪行为 依其他法律规定得受之金钱给付.应从犯罪被害人补偿金中 加以减除.如果被害人对被害有可归责的事由,如参与或诱发 犯罪等.以及斟酌被害人或其遗属与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及其 他情形,依社会一般观念,认为给予补偿有欠妥当,则根据情 形.全部不予补偿或仅补偿其损失的一部分.补偿决定机关是 在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检查署设置的”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 委员会”.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检查署设置”犯罪被害人补 偿复审委员会”.以掌管补偿金决定及其相关事务. 从以上列举的相关国家地区的实践看.被害人补偿制度 有以下基本特点:(1)被害补偿是对刑事赔偿的补充.(2)被害 补偿主要表现为现金补偿.被害人补偿的经费要纳入国家财 政预算.(3)被害补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4)被害补偿不仅包 括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补偿.也应当包括对被害人精 神方面的严重损害的补偿.(5)补偿不同于赔偿,他带有福利 性质.而且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需要大量资金,只能对那些损 害比较严重的被害人和需要国家给予精神安抚的被害人给予 一 定数额的损害补偿.(6)被害补偿必须进经过一定的立法程 序加以确立.目前我国存在的领导批示,特殊拨款,临时募捐 等做法都只是立法前的应急措施,换言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 一 般意义上的国家补偿制度. 五,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性问题 1.国家补偿与社会救济的本质区别 刑事被害人补偿.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 遭受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 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补偿.而社会救济则是指 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 活需求的资金或财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两者在理论依据 上不尽相同.按照”国家责任说”观点.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 的依据在于:国家对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在国家不 能履行其义务时.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 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 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补偿.而社会救济制度的理 论基础却是基于”社会福利说”.认为社会对其每一个成员要 有一种责任即社会要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 社会成员的生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目前,我国已有对特困人群予以社会救济的规定.然而. ? 87? 仅靠这种民政救济途径仍无法解决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问题 理由是:其一,两者的实施对象有所区别:其二.两者在对象 的认定和金额的确定上及相应程序上有所不同:第三.两者 筹集经费的途径也有所差别:第四.国家补偿之后存在一个 追索问题,而社会救济却不然.所以,从两者性质和功能的区 别来看,按照一般特困人员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社会救济.并 不利于最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建立单独的被害人 补偿金制度并非多余 另外.国家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补偿是被害人在无法得 到犯罪行为人的足额赔偿时.国家给予被害人的一种带有赔 偿性质的替代性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应当是以被害人没有严 重的故意过错为条件.对于在犯罪中.有严重故意过错的被 害人.则应当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但这些因主观过错而导 致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虽然不能得到国家补偿.但却仍然 有权通过社会救济来解决生活困难 2.国家补偿与被告人赔偿的地位 对刑事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是在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 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 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作为一项补偿制度.国家补偿具有补 偿性,滞后性和有限性.被害人必须先用尽附带民事诉讼及 其他刑事赔偿手段.并通过特定的补偿程序才可受偿.如果 忽略犯罪毕竟是由具体的侵害人实施的.首先应由侵害人来 赔偿这一事实,一味将赔偿的包袱转移给国家.则不仅放纵 了犯罪,而且相对于其他民事赔偿而言,这种优越的补偿制 度也是不公平的.再者,侵害人一时无法赔偿,并不代表永远 无法赔偿.对于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案件.应将罚金和财 产首先赔偿给被害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也应将这笔罚金 没收作为被害人补偿基金的来源之一 特别要注意的是.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国家 在支付补偿金后自然应取得已获补偿的被害人对侵害人所 有的民事权利,以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给付.若国家通过民 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大于补偿金额的.其超 过部分仍应转归被害人所有 参考文献: 【1】饶爱民,徐晓渡.论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田.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7(1). 【2】卢梭着.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红旗出版社,1997. f3】黄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刑事附带民事执行 难的另一种解决机制啊.人民司法2003,(4). 【4]赵国珍.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m.法律社会发展,2002, (3). 【5】大谷实着,黎宏译.刑事政策学【M1.jE 京法律出版社,2000. 【6】赵可.被害者学【M】.北京矿业大学出版社,1998. (上接第77 页)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降低发行企业的筹资费 用.方便其债券的发行.信用等级表示债券质量的优劣,反映 债券还本付息能力的强弱和债券投资风险的高低.目前,我国 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信用级别标准.分为二类三等九 级.主要内容侧重于两个方面.即债券到期时的还本付息能力 与投资者购买债券的投资风险程度.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信 用等级评定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评定,主要包括企业规 模,企业销售及盈余的稳定性,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企 业职工素质,企业资源的供应保证程度,企业的竞争能力等方 面为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应该向外界充分展示企业良 好的发展前景和充分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定主 要包括中小企业的债务状况,偿债能力,周转能力和财务弹 性.及其稳定性和发展变化趋势等方面.要在财务质量上得高 分.企业必须合理,合法地编制对企业有利的财务报表.对企 业债券的约定条件的评定,包括担保情况,债券期限,债券的 付息还本方式等. ? 88? 同时,在集合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 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在规定 期限内公开披露. (四)严格信息披露与发债程序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应做好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 限度地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各种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 出投资或避险选择.同时,发行集合债券,在程序上应符合我 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5 月30 日颁 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l】中小企业的界定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s1. [21 刘新华,线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理论述评m.经济学家,2005,2: 105-1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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